承运条件

前言 这些承运条件,有关在我们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您或者以印有我们航空公司指定代码的航班或航段机票为据,对您作为乘客以及我们作为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规定。这些承运条件中概述了您对我们以及我们对于您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承运条件,因为它们规定了可能对您产生影响的各种限制,例如关于在出现影响您和/或您行李的损害和航班延误时,我们向您承担责任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责任限制不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建议您获取个人旅行保险

这些承运条件可能修改,恕不提前通知。任何时候均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您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下载此版本

承运条件

生效日期:2023 年 06 月27 日

在您阅读这些条件时,请注意:

“SAS”、“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方”

指的是北欧航空公司(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一家根据丹麦、挪威和瑞典法律建立、注册总部位于瑞典索尔纳的公司联盟。地址见第 2 条。

“乘客”、“您”、“您的”和“您自己”

指的是根据机票由飞机搭载或将要搭载的任何人(不包括机组人员)。

“Appr”

指加拿大的航空乘客保护条例。

“手续费”

指的是承运人和/或其授权代理向乘客收取的费用(适用时),例如但不限于机票的改签(“改签费”)、重新出票(“重新出票费”)或退款(“退款费”)的对价。接受这些承运条件,即表示您还接受现行手续费。

“商定的停靠地点”

指的是机票中规定的或者我们的时间表中显示的作为您航线中安排好的停靠地点的那些地点,不包括启程地点和目的地。

“空运”和“承运”

指的是在飞机上搭载乘客及其行李。

“航空公司指示码”

指的是用于识别特定承运人的、显示在机票上的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例如,SAS 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是 SK。

“条款”

指的是这些通用承运条件的一个条款。

“Atpdr”

指《加拿大残疾人无障碍交通条例》。

“授权代理”

指的是获得承运人授权、代表承运人为其服务或者为了其他承运人的服务(当该代理获得如此授权时)而销售空运机票的个人或法律实体。

“行李”

指的是您的托运和非托运行李,除非另有规定。

“行李票”

指的是承运人发给乘客的、与托运行李的运输有关的那一部分识别单。

“行李标签”

指的是附到托运行李上的那一部分识别单。

“承运人”

指的是 SAS 和/或机票或连续机票上出现航空公司指示码的任何其他承运人。

“承运人征收的附加费”

指的是承运人征收的附加费和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国内/国际费用、安全附加费、服务费等。

“包机协议”

指的是一种协议,其中任何其他方(例如旅行社)与乘客已经签约,委托承运人进行与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和包价旅游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空运,包括根据欧盟包价旅行指令。在这方面,“合同承运人”指的是作为委托人签订包机协议的出租人或旅行社。

“托运行李”

指的是承运人已经保管并且已经为其出具识别单的行李。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cid)”

指的是航空公司为特定机场规定的办理登机手续并获得登机牌(如适用)的时间限制。

“代码共享”

这种运营方式指的是一个航班承运人的座位是由另一个承运人使用其自己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联合运营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来提供。

“连续机票”

指的是出具给您并且与另一张机票有联系的机票,并且它们一起构成一份单的行李合同。

“应急计划”

对长时间停机坪飞机延误来说指的是根据美国交通部 (DOT) 描述的内容,当出现严重延误时,承运人在位于美国领土范围内的机场停机坪采用的应急计划。

“公约”指的是(适用时):

(a)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某些规则的公约》;(b) 1955 年 9 月 28 日《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c) 1961 年 9 月 18 日《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d)《蒙特利尔第 1、2、4 号议定书》(1975 年),该议定书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e) 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的组合;(f)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某些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

“联票”

指的是一种纸质乘机联或一种电子联票,每一种上面都拥有即将搭乘连续机票上识别的航班的乘客姓名。

“损害”

指的是源自或涉及承运或者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的乘客死亡、受伤、或者身体伤害、损失、部分损失、被盗或其他损害。

“天数”

指的是日历天数,包括每周 7 天;前提是,在通知中,发送通知的当天并不计入天数;并且其他前提是,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机票签发的当天或者航班起飞的当天并不计入天数。

“电子联票”

指的是电子乘机联或者在我们的数据库中持有的其他有价值文件。

“电子机票”

指的是由承运人保存的或者根据承运人的要求由一个计算机化的订票系统保存的机票,并且由承运人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旅行备忘录(又称行程和收据)、电子乘机联或拥有相同价值的任何其他文件作为证据。

“ESD”

指的是情感支持犬。

“特殊情况”

指的是即便已经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某个事件的情形。尤其会出现此类情况的情形包括政治不稳定、不利于相关航班运营的气象条件、安全风险、意料之外的航班安全缺点、影响运营中航空承运人运营的罢工、或者特定一天关于特定飞机的空中交通管理决定的影响导致该飞机的一个或多个航班出现长时间延误或被取消。

“票价”

指的是针对特定的预订类别、针对给定的航线、以及(适用时)航班和日期、以及对应的票价条件而向乘客收取的一次行程的票价、费用、征税、成本。

“乘机联”

指的是上面印有“有效通行”字样、或者在电子机票中的电子联票、以及表明您有资格搭乘的特定地点的那部分机票。

“不可抗力”

指的是超出您控制的极端异常的以及完全不可预测的情况,并且即便已经采用了全部应有的谨慎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一般承运条件”

指的是这些一般承运条件。

“Iata”

指的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识别单”

指的是承运人仅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标签。

“行程/收据”

请参见旅行备忘录。

“Medif”

指的是 SAS 网页上提供的医疗信息表

“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

指的是由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收取的附加费,通常是指公共当局或机场。此类费用和附加费可能是机场税、乘客附加费等。

“通过引用而包含的合同条款通知”

指的是包含在您的机票或旅行日程/收据中或者与它们一起交付的那些声明,它们通过引用这些承运条件和通知而进行识别并包含在内。

“乘客联票”或“乘客收据”

指的是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那部分机票,它们是如此标注并且最终将由您保留。

“行动不便者”(prm)

指的是由于任何身体残疾(永久或临时的知觉性或运动性残疾)、智力障碍或损伤、或任何其他残疾原因、或者年龄而在使用交通工具时行动不便的任何人,并且他们的情况需要恰当关注,并且改变提供给所有乘客的服务而此类乘客的特殊需求。

“启程地点”

指的是机票上显示的飞机起飞的地点。

“第 261/2004 号欧盟 (ec) 法规”

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 2004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第 261/2004 号欧盟 (EC) 法规,它确立了关于在登机被拒或者航班取消或长期延误时对乘客的赔偿和协助。

“变更旅程”

指航线变更和导致机票重新签发的其他变更。

“预订”

指的是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记录的乘客提出的任何承运请求。

“时间表或时间表指示器”

指的是在承运人公布的时间表指南上显示的、或者根据其授权并且通过电子方式让公众注意到的、关于航班起飞和抵达时间的列表。

“Sdr”

指的是特别提款权,它是综合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交换单位。可以在互联网或银行营业网点找到关于 SDR 当前汇率的信息。

“中途停留”

指的是在您行程中计划好的、在起飞地点与目的地之间的一个地点进行的、至少 24 小时的停留。

“收费表”

指的是航空公司根据要求向相关当局提交的、公开的票价、收费和/或关于承运条件。

“税费”

指的是政府、机场运营方或任何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税金和收费。

“机票”

指的是我们或我们的代表签发的、名称为“乘客机票和行李票”的文件或电子机票,包括通过引用而包含的合同条款通知、其他通知和联票。

“旅行备忘录”(或者旅行日程或收据)

指的是承运人签发给乘客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它们用于确认签发电子机票,而机票上拥有乘客姓名、关于航班的信息、以及给乘客的通知。

“未托运行李”

指的是托运行李之外的您的任何行李。

“网站”

指的是 SAS 网站,包括 sas.se、sas.no、sas.dk、flysas.com。

我们的名称可以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在机票上显示。SAS 的地址被视为是其位于丹麦、挪威、或瑞典的任何一个主营业务地址。
丹麦: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Amager Strandvej 392, 2770 Kastrup, Denmark
挪威: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Roald Amundsens veg 1, 2060 Gardermoen, Norway
瑞典: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SE 195 87 Stockholm, Sweden

如果需要与我们联系,欢迎随时致电客户服务团队。 

3.1 一般条款

除条款 3.2、3.5、3.6 和 4.1.2 中的规定外,我们的承运条件只适用于我们运营的航班或航段,以及/或适用于在该航班或航段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显示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指示码的地方。

您的旅行将接受您购票日期时生效的规则的管理;但前提是,在为了运营效率而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以及规则变化不会对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SAS 保留在您旅行当日采用当前生效规则的权利。

在欧盟之外,条例 (EC) 261/2004 可能并不适用。如果您在欧盟之外搭乘不是由我们运营的航班,那么请注意,当您的航班被取消、延误、您登机被拒或被降舱时,您可能无权获得来自 SAS 或者运营航空公司的帮助。在这些情况中,您的航班将接受适用于相关航班的本地法律的管理。

3.2 包机业务

如果是根据包机协议进行承运,那么只有当这些承运条件通过引用而包含在内、或者位于包机协议或机票中时,它们才适用。

3.3 代码共享

在一些服务中,我们与其他承运人建立了代码共享安排。这意味着即便您是向我们订票并且持有以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指示码 (SK) 作为承运人的机票,也可能是由其他承运人运营飞机。如果适用此类安排,那么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在您订票时告知您运营飞机的承运人。您的合同方是营销承运人,例如:在乘机联上或者航班号旁边的传送名单上出现其航空公司指示码的承运人。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可能有适用于其自身航班运营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与 SAS 执飞航班的 SAS 承运条件不同。因此,本承运条件中包含其他代码共享合作伙伴规定的承运条件,其构成承运合同的一部分。

因此,在代码共享安排的背景下,您应仔细阅读适用于其他航班执飞承运人的承运条件,并尤其注意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有关承运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政策、动物承运、运输异常(例如停机坪飞机延误)、行李限额等。在进行代码共享的情形中,与出现登记被拒、航班取消、长时间延误或降舱时根据条例 (EC) 261/2004 或《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APPR) 进行的赔偿和协助有关的所有索赔都要提交给运营承运人。针对可证明的损失和费用的其他损害相关索赔可以提交给运营承运人或营销承运人。

此外,对于由其他承运人运营的、在美国机场起飞或抵达的代码共享航班,请以运营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为准。可以在运营承运人的网站上获取关于这些应急计划的详细信息。

3.4 关于运营承运人身份的信息

由于我们知道让您了解您实际搭乘的承运人有多么重要,因此,我们会在您订票时向您提供关于您搭乘的运营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如果运营承运人发生变化,您也会立即获得通知。

间接营销渠道(例如我们无法产生影响的旅行社或互联网提供商)也在条例 (EC) 2111/2005 第 11 款中有义务在您向订票时系统性地向您告知运营承运人,以及/或在运营承运人发生变化时联系乘客。

3.5 适用法律

这些承运条件是适用的,除非它们不符合无法通过各方的协议而豁免的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要以此类法律为准。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这些承运条件的任何条款是无效的,那么其他条款应当仍然有效。

3.6 超越法规的情况

如果该等承运条件中的任何一部分与强制性法规相冲突,将以该强制性法规为准。这不得影响承运条件其余条款的效力。除在该等承运条件中有规定外,如果该等承运条件与任何其他 SAS 条款和条件之间存在不一致,那么应以该等承运条件为准。该等承运条件的英文版本优先于其任何译文版本。

4.1 通用条款

4.1.1 机票构成了我们与机票上显示名的乘客之间承运合同的决定性证据。我们将只向机票上显示名称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并且您可能需要提供合适的身份证明。

4.1.2 机票是完全(但不是部分)可转让的,前提是:

– 在机票的第一份乘机联上显示的计划起飞时间之前至少 24 小时,您联系我们,申请转让您的机票,

– 我们是机票上所有航班或航段的运营承运人,以及

– 接受机票转让的人满足并且遵守适用于原始机票的所有条件。

当您向我们交出您的机票时,我们将会以接受机票转让的人的名义出具一张新机票。新机票将受制于跟被取代的机票一样的条款和条件。您将会因为转让机票而被收取手续费。为避免疑问,姓名变更被视为是机票转让,即便您修改的是自己的姓名,因为姓名变更意味着我们需要出具一张新机票。

除上面的规定外,机票不得转让。

4.1.3 一些机票会以折扣价销售,它们可能是部分或者完全不可退款的。如果机票是不可退款的,那么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也将是不可退款的,但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始终是可退款的。您应当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票价。你可能还想确保您拥有合适的保险,用于承保您不得不取消机票的情形。

4.1.4 (a) 如果您有一张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并且您由于不可抗力而被阻止出行,那么只要您及时告知我们,并且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自行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退款,或者为您一定的不可退款金额的票价优惠,供您未来使用我们出行,在这两种情形中,都需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b) 如果您有一张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并且您由于不可抗力而被耽误了您规划好的航班,那么只要您及时告知我们,并且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尽早在另一个拥有可用空间的、我们规划好的服务航班上搭载您,并且无需额外收费。

4.1.5 机票是并且始终是出具机票的承运人的财产。

4.2 机票要求

除在电子机票中的情形外,如果您未展示一张有效机票,其中包含相关航班的乘机联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乘客联,那么您将无权搭乘航班。此外,如果展示的机票是残缺的,或者如果机票已经被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之外的人修改,那么您将无权搭乘航班。在电子机票的示例中,除非您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并且已经以您的名义充分出具一张有效的电子机票,否则您无权搭乘航班。

当您预订旅程时,您将收到预订确认单和与预订对应的机票。如果您没有收到预订确认单和与预订对应的机票,您有责任立即通知我们。如果预订确认单或机票中的任何细节需要更正,您也有责任立即通知我们。SAS 对因您未就上述事项通知我们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机票遗失

4.3.1 (a) 如果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出现丢失或者缺损(或部分机票),那么如果是我们出具了该机票,那么我们将根据您的请求通过出具一张新机票来更换该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前提是当时存在容易确定的证据,证明已经按时出具了一张对航班来说有效的机票。您将负责向我们补偿由于原始机票被滥用而使我们或其他承运人遭受的任何必要和合理的费用或损失,最高为原始机票价值。我们将不会为了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而早的任何此类损失而向您要求赔偿。我们将会为该服务收取手续费,除非丢失或缺损是由于我方或者我们授权代理的过失。

(b) 如果完全可退款的机票出现丢失或缺损,那么我们可能会要求您为新机票支付全额票价,但是如果我们确信丢失或缺损的机票在其有效期到期之前并未使用,那么收取的票价将会退回。如果在机票有效期到期之前找到了原始机票,并且您将其交还给我们,那么将在此时处理上述退款。

4.3.2 机票是贵重的,并且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它,并确保它不会丢失或被盗。

4.4 有效期

4.4.1 除机票上、这些承运条件中、或者使用的收费表中另有规定外(可能会限制机票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将在机票上显示限制条件),机票的有效期是:

(a) 从出具之日起一年;或者

(b) 如果首次旅行出现在机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那么有效期是根据机票进行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

4.4.2 如果您开始行程后,由于疾病运营而无法在有效期内旅行,那么您机票的有效期将只会根据管理您机票的票价规则进行延期。

4.4.3 如果乘客在途中死亡,那么可以通过豁免最短停留时间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让陪伴乘客的人的机票改签。只有当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时才能进行任何此类改签,并且任何此类有效期的延期不能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

4.5 联票顺序和使用

4.5.1 机票包含一张或多张乘机联。每个乘机联都是为具体一个航段出具。例如:一张从斯德哥尔摩到纽约的往返机票,包括斯德哥尔摩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纽约、纽约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斯德哥尔摩航段,机票包含 4 张乘机联或者一张机票。同样,从斯德哥尔摩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斯德哥尔摩的航班也包括 2 张乘机联,不论在哥本哈根是否有任何中途停留。您购买的机票只有在机票上显示的运输顺序时有效。您支付的价格是基于我们的票价,并且是根据您选择的日期以及旅行顺序而进行专门计算。因此,计算的价格只适用于机票上显示的交通顺序。这代表了我们与您之间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市场情况,包含多张乘机联的票价可能会比各个单独的航段便宜。为了防止这些更便宜的票价被滥用,我们已经规定,作为一个承运条件,要根据机票上显示的运输顺序飞过这些航段。

4.5.2 如果您想修改您承运的任何方面,您必须提前联系我们。如果您由于不可抗力、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您无责任的障碍而无法按照给出的顺序指示的次序进行飞行,那么剩余的乘机联将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显示的顺序使用剩余的乘机联。当您知道相关原因之后,或者障碍停止之后,您要立即将其告知我们,并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显示的、规划好的顺序使用剩余的乘机联。

4.5.3 如果您选择了一个要求遵守固定旅行顺序的收费表(请参见 4.5.1),那么请注意:如果承运服务未按照各段行程使用,或者未按照机票上预期的顺序使用,但是旅行数据未改变,那么我们将根据您修改后的航线重新计算票价。因此将确定新的票价,并且根据机票的收费表和票价规则,您将需要为您的实际航线付款。新的票价将基于申请更改航线当日可用的票价。这个票价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您最初支付的票价。

计算将基于在您预订客舱等级中可用的最优价格,并且针对修改后的交通顺序。如果航班上没有空位,将根据原客舱的最高票价重新计算。如果航班上没有空位,将根据原客舱的最高票价重新计算。针对未使用的乘机联的任何可退还的税金和收费都将扣除。请注意,除非支付价差,否则您将不被允许旅行。

5.1 票价

支付的票价用于弥补把您从实际出发地点的机场运送到实际最终目的地的机场的成本。它的计算是根据在您预订机票之日航班日期和您机票上显示的旅行日程适用的收费表。您的票价并不包含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中心之间的地面交通。票价可能会包含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如果您修改您的旅行日程或者旅行日期,那么这可能会影响要支付的票价。

5.2 税金、费用和收费

5.2.1 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要由您支付。购买时适用的非承运人征收的附加费如在机票使用时已下调或取消,则不予退还。

5.2.2如果您取消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将退还。根据机票类型,退款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如果您取消不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您将只能有权获得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的退款,并且此类退款可能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5.3 货币

如果您取消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将退还。根据机票类型,退款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如果您取消不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您将只能有权获得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的退款,并且此类退款可能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5.4 信用卡附加费

根据订票时的规定,用信用卡进行的预订可能会收取一笔附加费。该收费用于弥补信用卡支付相关的额外成本。在某些情况中,您可能需要支付您的发卡行收取的额外费用。任何与此类费用有关的查询都必须直接联系发卡行。

6.1 订票要求

6.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订票。根据请求,我们将向您提供您订票的书面确认。

6.1.2 某些票价设有限制或排除您取消预订或申请退款的权利的条件。

6.2 出票时间限制

如果您未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告知您的具体订票时间限制之前为机票付款,那么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

6.3 座位分配

承运人将做出合理努力,满足座位分配请求,但不保证分配到特定座位,即便预订时已经确认该座位。承运人保留出于运营、安保或安全原因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随时更改作为分配的权利,包括在登机之后。

6.4 收取预订费用的座位预订

如果您已经为您的座位预订付款,那么您就有权获得一种特定座位类别(靠窗座位、走道座位或中间座位)。如果根据我们的鼓动而修改了重新预订、如果航班取消、或者如果我们出于运营、安全、安保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变更,那么若您想要的座位类别不可用,那么我们将把您为订座支付的金额退还给您。如果您取消机票或者重新订票,或者您购买了升舱,那么为座位预订支付的金额将不会退还。

7.1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每个机场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会不同,为了便于您的行程,并且避免预订被取消,您必须让自己了解这些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如果您的行程包括其他承运人的任何其他后续航班,那么您要负责使自己了解这些航班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您必须在指明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办理登机手续流程,并且您必须在航班之前足够提前到达,从而能够完成您行程的所有必要手续。如果您未能这样做,或者您未提供使您能够办理登机手续的所有文件从而您无法旅行,那么我们有权取消您的订票以及您预订的座位。
对于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登机截止时间

您必须在我们规定的时间到达登机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登机截止时间,并且可以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这些信息。如果您未能在我们规定的登机时间到达登机门,那么我们有权取消您的订票和为您预订的座位。对于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义务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那么我们对于您没有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没有义务进行或支付退款)或责任。

8.1 拒绝运输、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的权利

通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可能会拒绝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前提是我们已经书面通知您,我们在该通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在我们的航班上搭载您。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者我们合理地认为可能会出现,那么我们也可能会拒绝办理登机手续、登机或搭载您的行李:

(a) 为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而需要此类行动;

(b)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者严重影响他们的舒适性;

(c) 您的精神或心理状态(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损伤)会给您自己、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带来危险或风险;

(d) 您在之前的航班上曾做出不当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行为可能会重复出现;

(e) 您拒绝遵守安全检查;

(f) 您还未支付适用的票价、税金、费用或收费;

(g) 您看起来没有有效的旅行文件、可能寻求进入一个中转国、或者您没有有效旅行文件的国家、在飞行过程中销毁了您的旅行文件或者拒绝根据要求向机组人员提供您的旅行文件;或者如果我们通过任何方式能够有理由认为,您将不会被允许进入您的目的地国,或者您可能用于中转的任何其他国家;

(h) 您展示了一张非法获得的机票、从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之外的实体那里购买机票、或者已被报告为丢失或被盗的机票、伪造机票、或者您无法证明您就是机票上提及姓名的人;

(i) 您未能遵守上面条款 4.5 中规定的关于联票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者您出示了一张已经由我们或我们授权代表之外的人以任何方式出具或修改的机票,或者机票缺损;

(j) 您未能遵守我们关于安全或安保的指示。

由于上述原因之一导致您被拒绝承运而给您造成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我们根据上述决定拒绝办理登机手续、登机或运输,您将无权获得任何被拒绝登机的补偿。

9.1 行动不便者 (PRM)

除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中另有规定外,对行动不便者 (PRM)、病人、或需要协助的其他人员的承运必须提前向我们登记。残疾乘客如果已经在订票时已经向我们告知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特殊要求,并且我们已经接受,那么随后就不能因为此类残疾或特殊要求而拒绝搭载他们。此外,我们将做出所有合理努力,为残疾乘客提供协助,即便乘客未提前告知我们此类特殊要求。怀孕乘客可能需要提前与我们做出安排。

9.2 协助

协助将根据我们管理此类协助的规则进行,可以随时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取此类信息,并且可以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

9.3 无成人陪伴儿童 (UM)

对无成人陪伴儿童 (UM) 的承运必须提前向我们登记。如果在出发前,恶劣天气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表明可能难以在预订的抵达地点着陆,那么将不会接受搭载无成人陪伴儿童。

9.4 特殊餐饮

如果乘客需要特殊餐饮,那么他们必须在预订(和/或更改预订)时,或在我们为此目的所公布的时限内咨询提供此类餐饮的相关信息。否则,承运人将不保证登上相关特定航班后此类特殊餐饮的可用性。

9.5 婴儿

婴儿是指未满两岁的儿童。

每名乘客最多只能携带两名婴儿登机。婴儿应与十六岁以上的旅伴同座。如果携带两名婴儿出行,其中一名可坐在成人腿上并以飞机安全带固定,另一名可以固定在汽车式座椅中,前提是该汽车式座椅满足条款 9.8 的要求。

由于安全原因(例如氧气面罩的数量、婴儿延伸安全带的数量、婴儿救生衣的数量和滑梯/救生筏的容量),可携带登机的婴儿人数有限

有关携带婴儿出行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

9.6 怀孕乘客

怀孕乘客需遵守以下规定:

单胎怀孕乘客
(i) 出行时间在分娩前四周以上时,无出行限制
(ii) 预产期前四周到两周

a) 需要 MEDIF
b) 必须经 SAS 医疗销售部授权
c) 任何航段的航程均不得超过四小时。

(iii) 从预产期的前两周起,不接受承运怀孕乘客。

双胎或多胎孕妇乘客
(i) 出行时间在分娩前十二周以上时,无出行限制
(ii) 预产期前十二周到四周:

a) 需要 MEDIF
b) 必须经 SAS 医疗销售部授权
c) 任何航段的航程均不得超过四小时

(iii) 如果在预产期前八周到四周期间出行,则仅在特殊情况下接受承运

(iv) 从预产期的前四周起,不接受承运怀孕乘客。

您应向保险公司咨询在怀孕期间搭乘飞机时可以使用的险种。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

9.7 医疗运输 (MEDA)

除第 9.1 节所述外,医疗运输适用于在登机/下机以及飞行期间由于身体状况而需要不同程度协助的乘客,例如满足以下条件的乘客

a) 腿部断裂/打了石膏*
b) 在保温箱内
c) 患有传染病或者
d) 孕晚期

所有医疗运输均必须使用 MEDIF 表格向 SAS 医疗销售部申请并获取授权。运输经授权后,SAS 将在乘客预订 (PNR) 中插入确认记录。

MEDA 乘客也被归类为 PRM。

9.8 汽车式婴儿/儿童座椅

SAS 接受所有汽车式座椅,前提是它们配备有标签,表明该座椅已经过测试并获准在飞机上使用。

乘客可携带自己的汽车式座椅,前提是陪同婴儿或儿童的责任成人谨慎遵循所有安全及安装说明。客舱机组人员可禁止乘客使用任何未正确安装的汽车式座椅。

根据制造商的规格,汽车式座椅应面向前方或后方安装。

不允许使用增高座椅(自身没有约束系统的汽车式座椅)。不允许使用只能通过刚性杆下端锚固点(ISOFIX 或类似装置)安装的汽车式座椅。

10.1 免费行李限额和超重行李

根据以下部分的规定和限制(可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取更多信息),您可以免费携带一些行李。您需要为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支付费用(超重行李费)。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查看这些费率

10.2 陌生人的行李

您必须完全了解您所有行李中的物品,并且您应当拒绝在托运或非托运行李中携带第三方委托给您的物品或行李。

10.3 违禁物品

10.3.1 您在您的行李中不能包含任何出发国、抵达国或中转国或者飞机飞越的国家中的适用法规禁止或限制的任何物品,尤其包括:

(a) 容易危及飞机、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的《危险品规则》以及承运人的规章(适用时)中推定的那些物品(可以根据要求由承运人提供更多信息);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石棉、爆炸物、压缩气体、氧化的、放射性的或磁化物质、易燃物质、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物品、液体、或者在空运时可能给健康、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风险的其他物质。

(b) 承运人合理地认为由于重量、尺寸、异味、配置或者易碎或易腐烂性质而使它们不适合承运的物品,尤其是考虑到使用的飞机类型。可以根据请求向乘客提供关于这些物品的信息;

(c) 枪支和弹药(不包括用于打猎或体育运动的此类物品)为了被接受为货物或托运行李,必须退出弹药,采用合适的包装,并打开保险栓。弹药的承运要遵守上面段落 (a) 中提及的 ICAO 和 IATA《危险物品规则》;

(d) 可能被当作供给或防卫武器的切割武器、穿刺武器以及气雾剂、古玩武器、武器复制品、剑、刀子以及这类其他武器。这些类型的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客舱中运输。但它们可以作为货物或托运行李而包含在内,不过要取决于承运人是否接受。

e) 活体动物,条款 10.10 中另有规定除外。

10.3.2 此外,可以在我们网站上找到关于不能作为未托运行李进行承运的违禁物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液体和凝胶以及尖头/锋利的武器和尖锐物体、钝工具以及打火机)的更多信息。

10.3.3 此处的条款 10.3.3 只适用于不涉及把美利坚合众国地点作为初始地点、目的地或者商定的停留地点的承运。除了上面条款 10.3.1–10.3.2 中提及的限制外,在不涉及把美利坚合众国地点作为初始地点、目的地或者商定的停留地点的航班上,您不得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包括易碎或易腐烂物品或者拥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例如但不限于:金钱、钥匙、处方药、眼镜/太阳镜、瓶子、相机、首饰、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移动电话、乐器、可流通票据、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的、商业文件、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或者样本。虽然禁止携带第 10.3 条中提及的任何物品,但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中包含此类物品,那么我们不负责承担此类物品的任何损失、延误或损害。

10.4 拒绝承运权

10.4.1 根据段落 10.3,我们将拒绝把 10.3.1 – 10.3.2 中描述的物品作为行李进行承运,并且可能会在发现之后拒绝进一步承运任何此类物品。

10.4.2 我们可能会拒绝把我们合理认为由于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物、特征、或者由于安全或运营原因、或者其他乘客的舒适性而不适合承运的任何物品作为行李进行承运。可以根据请求提供关于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10.4.3 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承运行李,除非我们合理地认为行李已经安全恰当地包装在合适的容器中,从而在正常情况下,它会完好无损地抵达。

10.10.4 条款 24 提供了在往返加拿大的航班上运输服务性动物的规定。

10.5 搜索乘客与行李

如果要求搜索您或您的行李,以确定是否存在条款 10.3 不允许或未根据该条款申报的物品,但您不愿意遵守该要求,那么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根据这些承运条件向您退款之外,我们将不会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0.6 托运行李

10.6.1 在向我们交付待托运的行李时,我们将对其进行保管。

10.6.2 对于托运行李,适用以下一般条件:

a) 任何一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为 32 千克
b) 任何一件托运行李的最大尺寸为 158 厘米(长 + 宽 + 高)
c) 我们限制每名乘客最多可托运九 (9) 件行李。对于适用免费行李额所不包含的额外行李件数,必须支付超重行李费。

10.6.3 当您为了办理登机手续而展示您的行李时,您有义务:

(a) 把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贴到行李上
(b) 把所有行李包装在一个我们的网站上进一步描述的合适包装物中,避免根据 10.4.2 被拒绝承运。

10.6.4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托运行李将与您搭乘同一架飞机,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而决定在一个替代航班(可能的话是下一个航班)上搭载行李。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在随后的航班中,我们将把它配送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在场进行清关。条款 17(损害责任)仍然不受影响。

10.6.5 轮胎、冰箱、电视机等物品,即使符合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和尺寸限制,也必须作为货物运输,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0.7 特殊利益申报

(a) 对于价值超过出现破坏、损失、损害或延误时的责任限额的所有托运行李(定义见公约),乘客可以在行程之前购买保险,或者当把行李交给承运人时,进行一个限于特定金额的特殊利益申报。在这种情况中,乘客必须支付一笔根据请求获知的附加费。赔偿将根据条款 17 的规定进行支付。

(b) 承运人保留通过行李及其内容物的价值来核实申报的价值的充分性的权利。

(c) 乘客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向承运人完成所有特殊利益申报。如果乘客未遵守上述时间限制,那么承运人可以拒绝任何特殊利益申报。承运人还可以选择设置申报水平的上限。承运人还保留在出现损害时证明申报的金额高于乘客在交付时真正利益的权利。

(d) 乘客可以获取在被条款中指定的这些特殊利益申报和附加费的所有相关信息。

10.8 未托运行李

10.8.1 对于除欧洲境内 SAS Go Light 以外的所有机票类型,您可以免费携带一 (1) 件随身行李和一 (1) 件额外物品(手提包或笔记本电脑),但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a) 任何手提行李允许的最大尺寸为 55 厘米 x 40 厘米 x 23 厘米(长 x 宽 x 高)

b) 任何手提包或笔记本电脑包的最大尺寸为 40 厘米 x 30 厘米 x 15 厘米(长 x 宽 x 高)

c) 允许的最大重量为八 (8) 千克。

在欧洲境内搭乘 SAS Go Light 时,您可免费携带一 (1) 件手提包或笔记本电脑。可购买一 (1) 件额外随身行李。适用上述重量和尺寸限制。

10.8.2 您带到飞机上的行李必须能适合放在您前面的座位下面,或者适合放在飞机客舱头顶的密封隔间中。如果您的行李无法以这种方式存放,或者超重,或者因为任何原因而被视为是不安全的,那么它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或者手持运输。如果其他承运人运营您的航班,那么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0.8.3 对于不适合放在飞机客舱头顶密闭隔间中的物品(例如乐器)、以及不满足 10.8.1 中要求的物品,只有当您已经提前通知我们并且我们已经授予许可时,才能接受在客舱隔段承运。您可能需要为这项服务支付单独的费用。可以在此处找到更多信息

10.8.4 您要负责个人财产以及您带入客舱的未托运行李。如果个人财产或未托运行李出现损坏、被盗、丢失或损害,那么只有当证明我们或我们的管理人员或代理有不当行为时,我们才可能会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限于这些承运条件中条款 17 中定义的金额。

有关免费手提行李限额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

10.9 交付托运行李

10.9.1 当行李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变得可用时,您要负责尽快取您的托运行李。

10.9.2 当支付了根据这些承运条件而欠我们的所有金额之后,我们会把托运行李交给搬运工。

10.9.3 如果有人声称托运行李无法展示行李票,以及通过行李标签(如果已经出具了一个标签)的方式来识别行李,那么我们将把行李交付给该个人,但条件是该人员令我们满意地建立了此处的权利。

10.9.4 如果您未在行李可用的三个月内拿取您的托运行李,那么我们可能会处置相关行李,并且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0.10 宠物和导盲犬

10.10.1 在客舱中承运动物(仅限非塌鼻的猫和狗)要以我们事先明确同意和以下条件为前提:

(a) 除 10.10.f 所述动物外,每个航班和每名乘客可以携带的动物数量有限,仅部分服务类别允许携带 10.10.1 所提及的动物

(b) 根据生效的法规,禁止承运特定类型的动物。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可以根据请求提供关于这些类别的信息,在我们网站上也可以找到。

(c) 乘客必须能够提供与其动物有关的、出发国、抵达国或中转国当局要求的所有有效文件,其中尤其包括护照、健康和免疫接种证明、以及入境或中转许可证。承运人将不会同意承运那些没有必备文件的动物。

(d) 根据目的地,动物的承运可能要取决于一些条件,尤其是年龄、体重、健康检查,乘客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这些条件。

(e) 动物及其容器不包含在行李限额内;乘客必须支付一笔附加费,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这些条件。

(f) 伴随行动不便乘客的服务犬、以及它们的笼子(适用时)将根据 SAS 或运营承运人的规章(可根据要求提供)免费承运,并且不包含在行李限额内。SAS 航班不接受携带情感支持动物登机。

(g) 如果所需文件存在欺诈或者缺失或无效,或者如果用于承运动物的容器并不符合条款 10.10 的规定,那么对于因这些失误而造成的被承运动物的受伤、损失、延误、疾病或死亡(如果动物被拒绝进入或通过任何国家、州、或领地),承运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这完全是因为承运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未能遵守适用法规的那些带着动物履行的乘客必须补偿由于此类情况而使承运人遭受的罚金、损失、赔偿以及所有成本和损害。承运人始终有权自行设置其认为合适的此类额外条件。

(h) 乘客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以及我们的网站上获取关于动物承运(尤其是上述规定的附加费)的所有相关信息。

10.10.2 在客舱中旅行的宠物必须放在 IATA 批准的一个坚固塑料或玻璃纤维运输笼中。

10.10.3 其他动物必须在货舱中运输。

10.10.4 第 24 条提供了在往返加拿大的航班上运输服务性
动物的规定。

10.11 将乐器作为随身行李

10.11.1 如果满足 10.1 规定的尺寸要求,可以将能够放入头顶行李舱或前排座位下的乐器带入客舱。乐器箱被视为一件手提行李。

10.11.2 在飞行过程中,您的乐器必须存放在头顶行李舱或前排座位下。

托运乐器

10.11.3 您必须托运无法带上客舱的乐器。此类乐器必须放入硬面箱中,并收取行李托运费。

10.11.4 SAS 为您提供为乐器购买额外座位的选项,前提是您的乐器:

(i) 尺寸不超过 150 x 50 x 35 厘米,不小于 90 x 20 x 10 厘米。
(ii) 重量不超过 75 千克
(iii) 装入带把手的硬包装袋或包装盒内,可将安全带穿过把手,将乐器安全固定在飞机上。

预订额外座位的价格各不相同,具体取决于您的票价和预订舱位。

10.11.5 有些乐器可能需要支付超额、超重或超大行李费。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如果您的航班取消或延误两小时以上,我们将提供有关您权利的信息,包括您获取赔偿和援助的权利。

11.1 时间表

11.1.1 时间表中显示的航班时间和航班号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仅用于向乘客告知承运人提供的航班。该航班时间和航班号在公布之日与乘客实际旅行之日之间可能发生变化,并且不构成乘客与承运人合同的一部分。

11.1.2 机票上印制的航班时间和航班号被视为承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能会因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

11.1.3 如果航班时间和航班号在预定起飞时间前发生变化,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乘客告知这些变化。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推送通知和短信告知乘客。乘客有责任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联系信息。

11.2 航班取消和延误

11.2.1 承运人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在承运乘客及其行李过程中出现延误。为了减轻航班取消或延误的影响,承运人可能会安排由替代承运人和/或飞机代表其运营航班,以及/或者采用其他运输方式。

11.2.2 如果航班取消或延误,那么承运人将执行适用法规的所有条款。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出现航班延误和取消时的乘客权利的信息。

11.3 登机被拒和降舱

11.3.1 如果承运人由于超额预订并导致其无法为乘客提供座位(即便乘客拥有有效机票,并且已经抵达根据要求的时间框架和条件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而决定拒绝登机,那么承运人要向乘客提供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

11.3.2 如果乘客被安置的服务类别低于其购买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将根据相关适用法规规定的条件,退还机票差价。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出现登机被拒和降舱时的乘客权利的信息。

11.3.3 对自愿拒绝登机的赔偿将根据受影响的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商定的条件进行支付;我们首先将寻求准备退出自己预订的志愿者(通过登机口通知),这受制于机场的任何安保和/或运营限制。

11.3.4 作为一般准则,超售航班在卸客时将适当考虑服务类别,同时考虑行动不便者、转机航班、青少年、孕妇或生病乘客。

11.4 对拒绝登机、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的赔偿


11.4.1 公约以及条例 (EC) 261/2004(适用时)中规定了那些管理任何损害、赔偿、航班取消、延误或拒绝登机的条款。有关您根据第 261 条享有的权利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

11.4.2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如果您的航班取消或延误两小时以上,请在办理登机手续柜台或登机口处索取声明您相关权利的文件,尤其是关于获得赔偿和援助的权利。

11.5 往返加拿大的航班或其联程航班取消、延误和登机遭拒

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出现登机遭拒、航班延误和取消时,APPR 规定的乘客权利的信息。

12.1 一般条款

12.1.1 我们将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则或收费表,给机票或其中未使用的任何部分退款,详情如下:

(a) 除本条款中另有规定外,我们有权把款项退给机票上显示姓名的人,或者给为机票付款的人,具体取决于展示的令人满意的此类付款证据。

(b)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显示姓名的乘客之外的人进行付款,并且机票显示存在退款限制,那么我们将只能把款项退给为机票付款的人,或者根据该认识的命令。

(c) 除在机票丢失的情形中之外,只有当向我们提供机票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时才能进行退款。

为了让 SAS 处理您的退款,您必须联系 SAS 提交退款申请。

12.2 非自愿退款

12.2.1 如果您有权根据条款 11 进行退款,那么退款金额如下所示:

(a)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都未使用,那么将获得相当于已支付票价的金额;

(b)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经被使用,那么退款将根据适用法律进行计算,并且将不会少于已支付的票价与使用机票的两点之间行程适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

12.3 自愿退款

12.3.1 如果您有权因为 12.2 中规定的原因之外的原因而对您的机票进行退款,那么退款金额如下:

(a)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都未使用,那么将退还一个等于已支付票价的金额,并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收费或取消费;

(b)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经被使用,那么退款金额将等于已支付的票价与使用机票的两点之间行程适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并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收费和/或取消费。

12.4 丢失机票的退款

12.4.1 如果您丢失了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那么在支付了合理的手续费之后,将在机票有效期失效之后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进行退款,条件是:

(a) 丢失的机票或它的一部分还未被使用、之前未退款或替换(不包括由于我们的过失而造成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替换),并且我们向其退款的第三方按照我们规定的方式承诺向我们退还由于欺诈而退款的金额,以及/或丢失的机票或它的一部分被第三方使用(不包括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而导致第三方的任何欺诈或使用)。

(b)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丢失了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损失将由我们负责承担。

12.5 拒绝退款权

12.5.1 如果是在机票有效期到期之后提出申请,那么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2.5.2 对于已经作为意图离开该国的证据而展示给我们或展示给政府机票,我们可能会拒绝给该机票退款,除非您令我们满意地证明您有权仍继续留在该国,或者您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运输方式离开该国。

12.6 货币

所有退款都将遵守最初购票所在国以及进行退款所在国的政府法律、规则和法规或者命令。根据上述条款,退款通常将采用与机票付款时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货币,但根据我们合理自由裁量权,可能会用其他货币支付。

12.6.1 如果我们需要就往返加拿大的航班或其联程航班提供赔偿,我们将以货币形式提供(即现金或银行转账)。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我们可以其他形式提供赔偿(例如优惠券):

  • 其他赔偿形式的货币价值大于所需赔偿的最低货币价值。

  • 我们以书面形式告知您其他赔偿形式的货币价值;

  • 其他赔偿形式不会过期;以及

  • 您以书面形式确认您知晓有权获取货币赔偿,并选择其他赔偿形式。

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条款 24。

12.7 谁可以给机票退款

只能由最初出具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进行自愿退款。

13.1 一般条款

如果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在登机后、登机时或登机前的行为会危及飞机或者任何人或财产,或者妨碍机组人员或地勤人员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您拒绝遵守机组人员和/或地勤人员发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安全、吸烟、服用酒精或药物的指示,或者行为方式造成其他乘客、机组人员或地勤人员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那么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继续出现此类行为,其中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会被带下飞机,并且在任何地点都被拒绝承运,而且可能会因为在飞机上做出的违法行为而遭到起诉。此外,您要根据要求,补偿您的任何此类行为使我们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或损失。

如果此类行为导致额外的清洁、去污、维修或延误*费用,我们将向您扣除以下标准化金额:

清洁/去污 – 150 欧元
维修 - 300 欧元
延误 - 500 欧元
吸烟 - 500 欧元

*您的行为导致我们的任何出港航班出现任何轻微或重大延误。

此外,我们还将扣除 45 欧元的管理费。

如果实际发生金额超过上述标准化金额,SAS 保留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并扣除索赔费用的权利。对于因您的行为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您同意向 SAS 提供赔偿。

13.2 在机上或地上对 SAS 人员拍照和拍摄

除非获得同意,否则禁止对 SAS 人员或机组人员进行拍照和拍摄。只有在被拍摄的乘客、SAS 人员或机组人员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得到保护和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机上或地上拍照和拍摄。根据机组人员的指示,可随时禁止在机上拍照和拍摄。

13.3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或监管原因,我们可能会禁止承运或限制在飞机上操作电子设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电子烟、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便携式音乐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传输设备(包括音频控制玩具)、对讲机、以及其他个人电子设备。允许操作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例外情况可能适用于带飞行模式的电子设备。在起飞之前,必须激活飞行模式。

14.1 一般条款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第三方提供除空运之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们出具与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或服务(不包括空运)有关的票券或凭证(例如酒店预订或租车),那么在这样做时,我们只是作为您的代理。在此类情况中,将适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此类安排,或者对于提供此类额外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者对于未能提供此类额外服务,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包括在做出此类安排过程中我方的过失责任,以及我们遵守并受限于条款 17 中规定内容的责任。

14.2 地面交通

如果我们也为您提供地面交通,那么此类交通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5.1 一般条款

15.1.1 乘客需要自己负责取得自己形成所需的所有特定文件、签证和许可证,以及为他们子女、和/或他们负责的乘客、以及/或与他们一起旅行的动物获取此类文件,并且乘客必须还要遵守出发国、抵达国、以及中转国的所有法律(法律、法规、决定、要求和规定)条款、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和相关指示。

15.1.2 对于任何乘客由于未能遵守 15.1.1 中提及的义务而产的后果,我们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15.2 旅行文件

在旅行之前,您必须展示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相关国家的其他要求所需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且允许我们制作和保留副本。如果您未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您的旅行文件看起来并不整齐,或者如果您不允许我们制作它们的副本,那么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5.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那么您将要负责支付相关政府针对我们收取的任何罚金或收费,以及把您从该国运走的费用。我们将不会退还在被拒绝或拒绝入境时已经为承运收取的票价。出于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因,机组人员和/或护卫警察可能会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把其保管的乘客的相关旅行文件放到其出发地点或其他地方。

15.4 乘客负责罚金、拘留费用等

如果您由于您未能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者其他旅行要求需要、或者为了提供所需的文件支付任何罚金或罚款,或者会产生任何支出,那么您要按需赔偿我们如此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如此产生的支出,除非支出是由于我们的过失而产生的。我们可能会从您机票上未使用的任何承运,或者我们拥有的您的任何资金中扣除此类付款或支出的价值。

15.5 海关检查

如有需要,您要到场参加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您的行李。对于此类过程中您遭受的、或者由于您未能遵守本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乘客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给 SAS 造成损害,那么乘客要赔偿 SAS。

15.6 安全检查

乘客需要进行政府或机场当局要求的、以及承运人请求的安保(和安全)检查。承运人不可能对拒绝承运乘客而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如果此类拒绝是基于合理观点,认为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要求能够允许该拒绝。

16.1 由多个承运人进行的空运

由多个连续承运人根据单张机票或者一张连续机票进行的空运被视为是构成了单次运营,用于确定公约在运输中的应用。

16.2 责任

如果承运人已经出具了机票,或者如果承运人在为了连续承运而出具的机票或连续机票上被首先提及,那么对于其他承运人执行的那部分行程,承运人将不承担责任。还请参阅条款 17.1.1 (b)。

17.1 一般条款

您行程中涉及的每名承运人的责任将由承运人自己的承运条件来确定。请注意,根据条款 3,如果我们出具的机票中,在该航班或航段的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包含其他承运人(非 SK)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如果我们在其他承运人那里进行行李托运,那么我们只有当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时才能这么做,并且我们不对这次承运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是我们的责任条款:

17.1.1 除非此处另有规定,否则此处进行的承运要受限于公约确立的责任相关条款,即便此类成员并不是公约强制适用的国际承运。

(a) 我们拥有的任何损害责任都将由于贵方的任何过失而减少,根据适用法律,此类过失导致或推动了损害。

(b) 我们将只负责承担航班或航段承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其中我们的航空公司指示码 (SK) 出现在该航班或航段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并且/或航班或航段由我们运营。如果其他承运人运营航班,那么您有权对我们或其他承运人提起投诉或者做出损害索赔。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对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提起索赔。

(c)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则条例而产生的、或者由于您未能遵守相同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如果根据公约,我们要对您承担责任,那么我们的责任限于有文件记录的损失的损害赔偿。您要负责限制您的费用和损失。

(e) 对于因为您的年龄、精神或身体情况、或者由于此类情况的恶化而产生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将不负责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这些病情或恶化是由于飞机上出现的事故、或者在登机或下机过程中产生的。

(f) 我们的能力受限于您是否提供相关文件,包括适用的有文件记录的购买证明(包含购买日期和价格)。在行李责任的情况中,折旧将减少。

(g) 承运合同(包括这些承运条件、以及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服务人员、雇员和代表,并且适用程度相当于它们适用于我们时的程度。从我们这里以及从此类授权代理、服务人员、员工和代表处能够收回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我们自己责任的金额(存在时)。

(h) 除非在这些承运条件中有其他具体条款,否则,我们仅对您的已证明直接损失的可恢复补偿性损害负责,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对于间接、结果性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补偿性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 行李

17.2.1 根据公约条款 17,承运人要负责承担托运行李的丢失、或损害导致的损害,唯一的条件是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事件是在飞机上或者承运人负责保管托运行李的任何时期内发生的。

在美国境内或从美国出发的托运行李必须经过运输安全管理局的检查。如果行李上锁,运输安全管理局可能必须打开锁进行检查。SAS 不对运输安全管理局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责。

17.2.2 如果损害是源自行李的性质或者内在缺陷、质量或确定,那么承运人不对行李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行李或其中包含的物品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乘客必须培训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

对于未进行充分包装的物品,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3 当出现行李破坏、丢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1,288 个 SDR。如果根据第 10.7 条而申报了更高的价值,那么承运人的责任应当限于申报的价值,除非承运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价值高于乘客在交付时的真正利益。

对于在飞机上允许的未托运的行李,只有当证明承运人、其服务人员或代理存在失误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

17.2.4 如果您托运行李的价值高于我们的最大责任,那么您应当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告知我们,或者确保在旅行前托运行李已经获得足够保险。

17.2.5 对于运输过程中正常的磨损给行李造成的装饰性和/或外表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

17.2.6 只有当您远离家,并且有证据证明产生的所有费用时,对必需品的索赔才是有效的。

17.2.7 本条件适用于搭乘往返加拿大的航班或其联程航班的情况。

如果行李损坏、延迟或丢失,SAS 将向乘客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行李费用。

17.3 人身伤害等

17.3.1 除第 17.3.2 条中另有提及外,我们在乘客死亡或受伤情况职工的责任将不受限于任何财务限额,并且将由法律、公约或者其他文件确定。

17.3.2 如果出现乘客死亡或受伤,那么,若我们能证明损害不是源自我们或我们服务人员或代理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或者如果此类损害只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的,那么对于超过每名乘客 128, 821 个 SDR 的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3 对于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不论如何称呼)进行的索赔,条款 17.3.1 和 17.3.2 将不适用。对于超过任何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所提供付款的可收回的补偿性赔偿,我们将对您或您的被抚养人提供赔偿。

17.3.4 对于由那些故意引起损害并导致您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的任何人提起的、代表其提起的、或涉及此类人的任何索赔,此处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是会影响我们涉及此类索赔的权利。

17.3.5 我们要立即并且在已经确定有资格获得赔偿的自然人的身份之后的十五 (15) 天内进行此类提前付款,按照满足直接经济需求的要求,根据与其遭受的困难程度相称的比例进行支付。

在不影响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在出现死亡的情形中,预先付款的金额不能少于 16,000 个 SDR 的等值欧元。

预先付款并不构成承认责任,并且可以抵消随后根据我们的责任要支付的金额,但它是不可退还的,除非:

(a) 我们已经证明损害是由受伤或已故的乘客的过失造成的,或者该过失占了一定原因,或者

(b) 如果随后证明是接受预先付款的人导致、或者促成了过失损害,或者该人员没有资格获得赔偿。

17.3.6 我们随时都有足够的责任保险(乘客/第三者),用于满足任何法律要求。

17.4 延误

17.4.1 除了条例 11 中描述的我们的义务之外,如果我们在空运中导致您和/或您的托运行李延误,若我们和我们的服务人员和代理(例如合同餐饮提供商和地面勤务代理)未采取避免损害时可能合理需要的所有措施,那么我们将只负责承担与延误有关的损害赔偿。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服务人员和代理无法采取此类措施,那么我们将不对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我们要对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对此类损害的责任限于以下金额:

(a) 对于乘客承运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害,我们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5,346 个 SDR。

(b) 对于行李承运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害,我们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1,288 个 SDR。

(c) 如果 SAS 要为延误负责,那么您必须让您自己在规划好的航班抵达时间与最后一班日间发车的相关公共交通或者事先预订的换乘安排离开机场时的时间之间至少间隔 90 分钟,随后 SAS 将考虑针对损失的地面交通联系的实际赔偿。此类赔偿始终仅限于您因为公共交通夜晚关闭而产生的实际和有文件记录的费用。

我们的条件只能由我们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19.1 索赔通知

行李搬运工人没有任何投诉地接受行李就足以证明行李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承运合同,除非您能另外提供证明。

如果您想提起关于托运行李损害的索赔或诉讼,那么您必须在发现损害之后尽快通知我们,并且是在收到行李的最晚七 (7) 天内。如果您想提起关于托运行李延误的索赔或诉讼,那么您必须在行李处于您掌控之日起的二十一 (21) 条内通知我们。每份此类通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9.2 诉讼限制

19.2.1 如果未在抵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飞机计划抵达之日起、或者承运停止之日起的两年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公约而拥有的任何损害权利都将消失。

19.2.2所有其他行动(包括与第 261/2004 号欧盟法规 (EC)、《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 或《加拿大残疾人无障碍交通条例》(ATPDR) 规定的乘客权利有关的行动),均应根据国家法律受到限制。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时也要根据适用于或者我们采用的涉及运营安全、准时和乘客便利的某些其他条例和条件。这些不时改变的条例和条件非常重要。它们涉及到: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乘客、孕妇、生病的乘客的承运;关于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的限制;某些危险物品的运输;在飞机上禁止吸烟和禁止饮用不是由我们的机组人员提供/出售的酒精饮料。

可随时从我们的网站下载关于这些事项的条例和条件。

这些承运条件中每个条款的标题仅供方便之用,不能用于解读文本。

如果您想提起投诉,请联系我们的客户关系团队

可以在此处找到关于我们投诉流程的更多信息。

您还可以把投诉发送至:customercare@sas.se

如果您因为任何原因而不满意我们对您投诉的最终回复,那么您可以把您的投诉转给欧盟成员国境内建立的任何获批准的替代争端解决提供商。欧盟委员会已经设立了一个在线争端解决平台,可让您轻松获取

替代争端解决 (ADR):ec.europa.eu/consumers/odr/

您也可以将您的投诉提交给以下 ADR 机构:

Allmänna reklamationsnämnden

瑞典 Allmänna Reklamationsnämnden(全国消费者争端委员会)(ARN) 是一家瑞典公共主管机构,其职能大致类似于法院 (ADR),并就如何解决争端提出建议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 ARN:

ARN
P.O. Box 174,
SE-101 23 Stockholm, SWEDEN 
www.arn.se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Trafik- og byggestyrelsen

丹麦 Trafik- og Byggestyrelsen(运输、
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是一家丹麦公共主管机构。丹麦运输、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将根据欧盟 (EC) 第 261/2004 号法规对您的投诉进行评估,该法规界定了乘客权利,包括在航班取消或延误并被拒绝登机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丹麦运输、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

Trafik- og Byggestyrelsen
Edvard Thomsens Vej 14
2300 København S, DENMARK
www.trafikstyrelsen.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Nævnenes hus (center for klageløsning)

丹麦 Nævnenes Hus (Center for Klageløsning) 对关于您旅行中的行李延迟、损坏或遗失或其他形式损失的投诉进行评估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 Nævnenes Hus:

Nævnenes Hus
Center for Klageløsning
Toldboden 2, 8800 Viborg, DENMARK
www.naevneneshus.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Pakkerejse-ankenævnet

丹麦 Pakkerejse-Ankenævnet 对关于在丹麦出售的包价旅行的投诉进行评估,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丹麦 Pakkerejse-Ankenævnet:

Pakkerejse-Ankenævnet
Røjelskær 11
3. sal
2840 Holte, DENMARK
www.pakkerejseankenaevnet.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Norsk reiselivsforum transportklagenemnda

挪威 Transportklagenemnda(旅行投诉处理机构)是一家处理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争端的挪威 ADR。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挪威 Transportklagenemnda:

Norsk Reiselivsforum Transportklagenemnda
Øvre Slottsgate 18 - 20
0157 Oslo, NORWAY
https://reiselivsforum.no/web/home/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以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中文投诉可发送至以下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care-Asia@sas.dk
电话:+86 10 85276100 分机 6

但我们建议您使用网站上的投诉表。

请注意,一般查询和信件将不予回复。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SAS 运营的往返于加拿大的航班。

在适用性和《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 或《加拿大残疾人无障碍交通条例》(ATPDR) 规定的权利方面,该等条款和条件不得被解释为范围更广。

24.1 自我身份认定

24.1.1 为了根据 APPR 确定对乘客的义务,SAS 声明自身为 APPR 规定的大型承运人。

24.1.2 为了根据 ATPDR 或其他条例确定对乘客的义务,SAS 声明自身为 ATPDR 规定的大型承运人,并已在其网站发布声明,说明其受 ATPDR(第 2 部分)的约束。

24.2 货币和票价

对于从加拿大开始的行程,所有票价和费用均以加元计价。


24.3 与 14 岁以下儿童同行

本条款也适用于以 SAS 航空公司指定码 SK 销售的适用联程航班,这些航班受《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约束,前提是行程中至少有一个航班从加拿大起飞或抵达加拿大,并以 SAS 航空公司指定码 SK 销售或由 SAS 运营。

如果 14 岁以下儿童和父母/监护人/监管人持有同一服务级别的预订,则适用此条件。

24.3.1 为同行的 14 岁以下儿童分配座位。

为了根据第 24.3.2 部分,为 14 岁以下的儿童分配同行人员(父母、监护人或监管人)附近的座位,SAS 将免费:

(a) 在办理登机手续前为儿童分配同行人员附近的
座位,或者

(b) 如果 SAS 无法在办理登机手续前按段落 (a) 的规定分配座位,则将:

(i) 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告知乘客,我们将在其办理登机手续之时或在登机口,
免费为儿童分配陪同人员附近的座位,

(ii) 如有可能,在办理登机手续之时分配座位,

(iii) 如果无法在办理登机手续之时分配座位,SAS 将通过
登机口通知,询问是否有志愿者愿意在登机之时更换座位,

(iv) 如果无法在办理登机手续之时分配座位,且没有乘客
自愿在登机之时更换座位,则登机之后,SAS 将在航班起飞前再次询问是否有志愿者愿意更换座位。

24.3.2'陪同人员附近的座位
SAS 将根据以上 24.3 (1) 所述步骤,免费按以下规定为 14 岁以下的儿童分配座位:

(a) 如果儿童的年龄在 4 周岁以下,则为其分配陪同人员
旁边的座位;

(b) 如果儿童 5-11 周岁,则为其分配与陪同人员同排
间隔不超过一个的座位;

(c) 如果儿童 12 或 13 周岁,则为其分配与陪同人员
间隔不超过一排的座位。

24.3.3 差价
如果根据 24.3.2 分配座位时,乘客被分配到比所提供机票服务类别更低的舱位,则承运人将补偿服务类别差价。

24.3.4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不得使用 SAS 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必须始终与其父母/监护人/监管人或至少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同行。

24.4 残疾乘客 (pwd)

24.4.1 适用性
本规则适用于 SAS 运营的往返加拿大的航班运载残疾人士 (PWD) 的情况。

24.4.2 接受承运
(1) SAS 将接受残障人士或其代表就其自理能力做出的决定,除非这样做会给 SAS 带来过度重负,例如,可能会危害安全、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

(2) SAS 不会拒绝运送残疾人士,除非运送该人士会给 SAS 带来过度重负,例如,可能会危害安全、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

(3) 如果 SAS 因残疾相关原因拒绝运送残疾人士,
我们将在拒绝之时告知该人士拒绝的原因。此外,我们将在拒绝后的 10 天内,向该人士提供书面声明,阐述拒绝原因,包括:

(a) 过度重负的证据,例如医学报告、专家意见或工程报告,证明风险过大,放弃或修改要求不合理;

(b) 任何相关规则、政策、程序或规章;以及

(c) 拒绝期限,以及我们可以接受运送该人士的条件(若有)。


24.4.3 预订和网上服务
(1) 如果残疾人士在预订 SAS 的航班时确认了其残疾性质,我们将:

(a) 与该人士探讨其残疾相关需求,以及 SAS 提供的与这些需求相关的服务;

(b) 为残疾人士分配乘客座位之前,告知该乘客所要求的服务类别中有哪些座位可供选择,以及哪些座位的设备和设施最能满足该人士的无障碍需求,例如轮椅无障碍卫生间,或者有额外腿部空间、较大座位间距或可移动扶手的乘客座位;以及

(c) 为残疾人士分配乘客座位时考虑其意见,以确定哪个座位最能满足其无障碍需求。

(2) 如果残疾人士需根据以下 24.4.6 b 所述,提供信息和/或文件以使 SAS 可以评估其要求,我们将通知该人士。我们亦会告知该人士,必须在 48 小时内提交信息和/或文件,我们将在收到信息和/或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

(3) 除了使用网站提交或修改预订外,SAS 还欢迎残疾人士致电客户服务团队或使用聊天功能与客户服务团队联系。

24.4.4 书面服务确认
(1) SAS 将立即在残疾人士的行程预订记录中注明我们要为该人士提供的服务。

(2) SAS 将在发给该人士的行程单中提供书面服务确认。

(3) 如果在发出行程单之后才确认服务,SAS 将即时提供书面服务确认。

24.4.5 无需提前通知的服务
以下所列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SAS 不会要求残疾人士提交信息和/或文件(包括医疗证明),以支持以下服务请求。

无论残疾人士何时提出以下服务请求,SAS 均会:

(a) 协助残疾人士在登机手续办理柜台办理登机手续;

(b) 允许无法使用自动自助服务亭、其他自动办理登机手续流程或票务流程的人士免排队使用登机手续办理柜台或票务柜台的服务;

(c) 如果残疾人士使用轮椅、登机椅或其他无法独立移动的设备,则在该人士办理登机手续后前往航站楼候机时,或者需换乘其他行程时,为其提供靠近协助人员的等候场所,协助人员应定期询问残疾人士的需求并满足这些需求;

(d) 协助残疾人士存放和取回随身行李;

(e) 对于盲人或有任何其他视觉障碍的人士,

(1) 在飞机起飞前或起飞后(如果由于时间限制无法在起飞前做到),向该人士说明飞机的布局,包括卫生间和出口的位置,以及该人士乘客座位上任何操控装置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2) 如果提供机上餐食,则向该人士描述所提供的所有食物和饮料,或者提供一份用大号字体或盲文书写的菜单;

(f) 协助该人士使用机上提供的所有娱乐内容;

(g) 起飞前,为该人士提供个性化的安全介绍和演示;

(h) 协助该人士往返乘客座位和卫生间,包括协助他们从乘客座位移动到机上轮椅以及从机上轮椅移动到乘客座位;

(i) 如果该人士需要使用机上轮椅,或者需要使用支持人员或服务犬的协助才能使用卫生间,则允许该人士使用空间最大的卫生间,无论该卫生间位于飞机的哪个位置;

(j) 如果在机上为该人士提供餐食,则为该人士打开包装、说明餐品及其位置,并将较大食物切成小份,协助该人士用餐;以及
如果有人无法使用呼叫按钮请求协助,则定期询问其需求。

24.4.6 需要事先通知的服务
除 24.4.6 b(1)、(2) 和 (3) 中所述服务外,以下所列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

尽一切合理努力

在所有情况下,即使该残疾人士未能遵守本节所述的任何要求,提前通知或提供信息和/或文件以允许我们评估要求,SAS 也将尽一切合理努力提供残疾人士要求的服务。

服务 – 提前 48 小时通知

如果残疾人士根据 SAS 的要求,提供以下 24.4.7 所列的信息及/或文件,且至少在'航班预定出发时间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我们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a) 为残疾人士分配乘客座位时考虑其意见,以确定哪个座位最能满足其无障碍需求;

(b) 在以下三 (3) 种情况下,提供额外的相邻座位,即残疾人士座位旁边的座位:

(1) 如果残疾人士由于其残疾性质,必须与支持人员同行,因为其在航班起飞后及抵达目的地前,需要:

(i) 有人协助用餐、服药、使用卫生间;
(ii) 有人协助其往返乘客座位;
(iii) 有人协助其辨别方向或沟通;或者
(iv) 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实际援助,包括
疏散或航班减压时;

(2) 如果残疾人士携带的服务犬体型太大,残疾人士座位下方的空间不够服务犬躺在残疾人士脚边,因此无法确保服务犬和残疾人士的安全和健康;或者

(3) 残疾人士由于其残疾性质需要多个座位,例如,腿部接受过融合手术,或者因严重肥胖而导致残疾;

(c) 根据以下 24.4.8 所述,接受运输助行设备和/或其他辅助设备;

(d) 根据以下 24.4.9 所述,接受运输服务犬;

(e) 协助该人士在办理登机手续后前往登机区域;

(f) 协助该人士通过航站楼的任何安检流程,包括

(1) 提供服务人员协助该人士完成流程,或者

(2) 与有关安全当局合作,允许并非与残疾人士同行的人员进入安检处,以协助残疾人士完成整个流程;

(g) 登机前,将残疾人士从其自己的助行设备转移到承运人提供的助行设备;

(h)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允许残疾人士提前登机:

(1) 残疾人士申请了登机、找到其乘客座位或机舱、在助行设备和乘客座位间移动或存放随身行李方面的援助;

(2) 残疾人士是盲人或有其他视觉障碍,请求说明飞机布局,或者乘客座位上操控装置的位置和操作方式;或者

(3) 残疾人士严重过敏,请求清理其乘客座位以消除任何潜在过敏原;

注意:如果残疾人士申请上述 (1) 或 (2) 中的援助,SAS 可能要求该人士先于其他乘客登机,或者,如果他们到达优先登机乘客之后的登机区,则在其他乘客之后登机。


(i) 协助残疾人士登机和下机;

(j) 在起飞前和抵达目的地时,协助残疾人士在助行设备和个人乘客座位间移动;

(k) 向残疾人士提供机上轮椅;

(l) 对于因严重过敏而导致残疾的人士,为其提供过敏原所在座位排之外的座位排,从而在其乘客座位周围建立缓冲区;

(m) 确保机上的任何公告,均以残疾人士可以访问的音频格式或可视化格式发布;

(n) 协助残疾人士完成边境通关(移民和海关);

(o) 协助残疾人士取回其托运行李;

(p) 下机后,协助残疾人士前往公共区域;

(q) 下机后,协助残疾人士前往可以接受援助的区域

(1) 由航站楼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协助其前往路边区域,或者

(2) 由作为接收方的承运商工作人员协助其转移到同一机场的另一段行程

24.4.7 服务 - 需要向 SAS 提交信息和/或文件
(1) SAS 要求残疾人士提交任何合理必要的信息和/或文件,包括医疗
证明,以便我们评估该人士对以下服务
的申请:

(a) 医疗运输:如需申请医疗运输,则必须填写医疗信息表 (DOC, 82KB)。我们将使用医疗检查和处理表决定能否接受运输。如果存在以下残疾(如腿部骨折、腿部打石膏、使用保育箱、感染传染病等),则需要使用此表。请在此上传医疗表

(b) 携带氧气登机:如果乘客想要携带自己的氧气登机,请填写氧气登记表

(c) 订购氧气:如果乘客不迟于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信息表 (DOC, 82KB),SAS 可以提供付费的医用氧气。

(d) 服务犬:如果乘客携带服务犬登机,则必须填写服务性动物申请表

(e) 协助:如果乘客请求协助,则必须填写协助表

(f) 助行设备:如果乘客要求携带助行设备,则必须填写助行设备协助表

(g) 伴随行动不便乘客的服务犬、以及它们的笼子(适用时)将根据 SAS 或运营承运人的规章(可根据要求提供)免费承运,并且不包含在行李限额内。SAS 航班不接受携带情感支持动物登机,SAS 运营的往返加拿大的航班除外。

(2) 尽管上述 (1) 中有所规定,SAS 保留要求残疾人士提供信息和/或文件,以评估需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请求以及证实残疾人适合旅行的权利,下述第 24.4.5 条中阐明的服务除外。

(3) 如果 SAS 要求乘客就 24.4.7 (1) 所述的服务请求提交信息和/或文件,则乘客必须在航班预定出发时间之前至少 48 小时(包括一个完整工作日)向我们提交这些信息和/或文件,以确保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请求。

(4) 如果我们要求乘客提交信息和/或文件,且出现以下情况,
SAS 可能不会提供 24.4.6 和 24.4.7 (1) 所述的服务:

(a) 未满足以上 (2) 或 (3) 中提及的任何条件,或者所提供的信息和/或文件不足以让我们评估请求,

(b) 未在行程开始前 96 小时提出申请,以及

(c) 我们已经尽一切合理努力提供服务,但无法做到。

(5) 如果残疾人士应 SAS 的要求提供了与服务请求相关的信息和/或文件,我们将提议将信息和/或文件的电子副本保留至少三年,以允许我们在该人士再次提出服务请求时使用该信息和/或文件。

24.4.8 接受助行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
(1) SAS 将应要求免费运输残疾人士的助行设备,并将其视为优先行李予以处理,同时允许残疾人士使用其助行设备直到有必须存放运输的那一刻。

(2) SAS 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允许使用助行设备或手动折叠轮椅的残疾人士在飞机上存放设备。

(3) 如果飞机可以运输助行设备,SAS 将:

(a) 在必要时拆卸和包装助行设备以便运输,并在抵达后拆包和重装;以及

(b) 在抵达后及时归还助行设备。

(4) 如果需要拆卸和重装助行设备以便将其与需要它的乘客一起运输,SAS 将要求该乘客:

(a) 向我们提供拆卸和重装助行设备的说明和工具;以及

注意:如果乘客携带的助行设备需要拆卸以便运输,则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了解相关信息,包括提供任何用于组装或拆卸助行设备的专业工具要求。

(b) 请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 90 分钟办理登机手续,或提前 45 分钟到达登机口,以便我们有额外的时间处理助行设备,并为运输做好准备。

(c) 如果乘客携带的助行设备需要拆卸才能运输,我们建议乘客填写网站上的表格。

(5) 尽管存在上述 (4) 的规定,即使残疾人士未提供拆卸和重装的书面说明或未满足上述时间要求,SAS 仍将尽一切合理努力运输助行设备。

(6)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SAS 将拒绝运输助行设备:

(a) 助行设备的重量或尺寸超过电梯或坡道的容量,

(b) 行李舱门对于助行设备来说太小,或者

(c)运输助行设备会危及飞机的适航性或违反安全规定。

注意:有关每种机型可以运输的助行设备的最大重量和尺寸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

(7) 如果 SAS 出于上述任何原因拒绝运输助行设备,我们将:

(a) 在拒绝之时,告知残疾人士我们不接受其助行设备的原因,并在接下来的 10 天内提供书面原因;以及

(b) 告知残疾人士,由 SAS 运营的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其他哪些航班可以运输其助行设备,并提议为残疾人士预订该航班,票价以原始行程和替代行程中较低者为准。

(8) 由于此类责任限制,助行设备被视为国际服务的运输行李。航空承运人将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2(2) 条或《华沙公约》第 22(2) 条的规定,通知选择权人作出特别利益声明,说明助行设备的货币价值及其识别特征。

在承运人取走助行设备以放入飞机行李舱之前的任何时间,SAS 均可免费向残疾乘客提供作出特别利益声明的选择。

其他辅助设备

SAS 允许残疾人士携带其飞行期间需要的任何小型辅助设备登机并将其留在身边,包括手杖、拐杖、通讯设备、矫形定位装置或便携式制氧机,除非此类设备的存在或使用会危及安全、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

24.4.9 接受服务犬
(1) SAS 将应要求接受运输协助残疾人士的服务犬,并允许服务犬陪伴乘客登机,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第 24.4.6 条所含的任何提前通知要求

(b) 第 24.4.7 条第 3 段和第 4 段的任何时间限制(如果 SAS 要求提交额外信息和/或文件)

(c) 以下 (2) 和 (3) 和 (4) 所述的任何要求

(2) 我们将免费运输陪伴残疾人士的服务犬(包括免除费用和票价)。例外情况:如果存在 24.4.6 b (2) 所述的提供相邻座位的情况,即乘客要求提供额外座位来容纳其大型服务犬,SAS 将收取额外票价。

(3) 如果残疾人士提出申请,即使并未按要求提前发出通知或提供任何信息和/或文件,SAS 也将尽一切合理努力接受运输服务犬。

(4) SAS 要求请求携带服务犬旅行的残障人士在旅行期间用皮带、系绳或背带控制狗,并且

(a) 在预定机票时向承运人提供一份声明,证明该服务犬已经接受专门从事服务犬训练的组织或个人的单独培训,可以执行任务以协助该人士处理与其残疾有关的需求;以及

(b) 在起飞之前,提供由专门从事服务犬训练的组织或个人签发的身份证或其他文件,用于识别残疾人身份,并证明服务犬已由该组织或个人单独训练,可以执行任务以协助该人士处理与其残疾有关的需求。


(5) 如果残疾人士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未能获取相关文件,证明其服务犬具备国家、州或地区要求的所有必要的有效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SAS 可能会拒绝运输服务犬。

(6) 如果行程涉及多个承运人,则该人士有责任核实行程中涉及的每个承运人的政策,确保满足每个承运人的要求,并且每个承运人都知晓并同意随飞机运输服务犬。

(7) 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 SAS 关于携动物出行 - 客舱或货舱的信息。

24.4.10 如果残疾人士在航班预定出发时间前至少 96 小时提出申请,我们可以提供以下服务:a) 接受运输情感支持犬,前提是残疾人士在出行前至少 96 小时向 SAS 提供以下文件。

24.4.11 面向残疾人士的其他服务
(1) 如果乘客在往返飞机的过程中和/或飞行期间需要氧气,则可以携带自己的压缩氧气。氧气可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携带。

(a) 禁止使用液氧。

(b) 氧气瓶规格不得超过随身行李允许的最大重量或尺寸:

  • 尺寸:最大 115 厘米/46 英寸

  • 重量:最大 5 公斤/18 磅

(c) 如需在客舱内使用氧气,必须使用乘客提供的带子将气瓶绑在乘客身上。

(2) 如果乘客不迟于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SAS 可以提供付费的医用氧气。

(3) SAS 不在机上提供 Crelling 安全带。

(4) SAS 不提供担架。

(5)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个人使用的药品和注射剂登机。药品和注射剂必须放在单独的袋子中。乘客必须能够出示医生证明,确认需要使用药品和注射剂。

24.4.12 助行设备损坏、毁坏或遗失
如果如果个人出行携带的助行设备损坏、毁坏或遗失,或者在个人抵达目的地时无法向其提供,则 SAS 将及时自费:

1) 向个人提供满足其移动需求的临时替代助行设备,在向个人归还其助行设备、助行设备维修或更换完毕,或者承运人支付所遗失助行设备的费用之前,个人可以一直使用;

2) 报销个人因助行设备损坏、毁坏或遗失,或者未能在抵达目的地时向其提供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如果助行设备损坏,则及时安排维修并归还,如果损坏的助行设备无法维修,

a) 则更换为与损坏的助行设备同一型号的助行设备,如果无法获取同一型号的助行设备,则更换为具有同等功能和品质且满足个人移动需求的助行设备,或者

b) 全额报销个人更换助行设备的费用

4) 如果助行设备毁坏,或者无法在个人抵达目的地之时向其提供,且无法在个人抵达目的地后 96 小时内归还,

a) 则更换为与毁坏或遗失的助行设备同一型号的助行设备,如果无法获取同一型号的助行设备,则更换为具有同等功能和品质且满足个人移动需求的助行设备,或者

b) 全额报销个人更换助行设备的费用。

24.4.13 SAS 对服务犬的责任
如果搭乘 SAS 航班往返加拿大的服务犬生病、死亡或受伤,SAS 概不负责,除非服务犬死亡或受伤是 SAS 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SAS 的责任仅限于自费提供医疗服务。如有必要,SAS 将为更换服务犬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24.5 拒绝登机、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

如果您登机遭拒,或者 SAS 运营的航班取消或严重延误,则适用 APPR 下的以下条款。

24.5.1 信息
如果往返加拿大的航班延误、取消、面临停机坪延误或您登机遭拒,我们将在机场和受影响的飞机上及时发出通知。我们将按以下时间规定,基于可用信息为您提供最新情况,包括延误、取消、停机坪延误和登机遭拒的原因:

  • 我们得知航班中断时,

  • 每 30 分钟一次,直到确定新的起飞时间,或者将您改签至替代旅行安排,以及

  • 获取新信息之时。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以下信息:

  • 乘客因遭遇不便而有权获取的赔偿,

  • 乘客待遇标准(若有),以及

  • 可以向我们(包括向有关机构)追索的赔偿。

此信息将通过有声公告的方式提供。视觉公告将应要求提供。信息还将通过乘客偏好的可用通信方式向其提供,包括与适应性技术兼容的方式,以帮助残疾人士理解

24.5.2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的赔偿
如果航班出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被取消或者延误超过 3 个小时,作为运营承运人,SAS 将按以下待遇标准为您提供帮助:

  • 如果航班取消或者延误超过 3 个小时,且您愿意,我们将为您免费改签至由我们或与我们签订了商业协议的航空公司运营的其他航班的同一服务级别,以确保您的行程能够尽快完成。

  • 如果我们无法为您改签至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的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起飞的航班,则将寻求其他航空公司的改签选择。

  • 如果没有在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的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起飞的改签选择,您将有权选择退款或改签。如果您希望改签,我们还将在合理距离内的其他机场寻求改签选项,并提供前往该机场的交通服务。

  • 在可能的范围内,替代旅行安排将提供与原始机票相当的服务。

  • 如果预订的服务类别高于原始机票提供的服务类别,我们将不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

  • 如果您希望退款,我们将退还机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包括任何未使用的辅助服务。退款将在 SAS 有义务提供退款之日后 30 天内按原支付渠道退给机票或额外服务购买者本人。

如果航班出于我们可以控制但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原因而取消或延误,作为运营承运人,SAS 还将按以下待遇标准为您提供帮助:

  • 如果您的航班延误超过 2 个小时,或者您必须等待超过 2 个小时的改签选择,我们将承担延误期间的 Wifi 和合理数量餐饮的费用。

  • 如果航班延误至第二天,我们还将承担延误期间合理的住宿费用以及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

  • 如果航班出于我们可以控制的原因延误或取消,我们将为您改签至由我们或与我们签订了商业协议的航空公司运营的下一趟可搭乘航班,且起飞时间在原始机票起飞时间之后的 9 小时内。

  •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原始机票起飞时间后 9 小时内的替代航班安排,则将为您改签至由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运营的下一趟可搭乘航班。如果没有任何在 48 小时内起飞的改签选择,我们还将寻求附近其他机场的改签选择,并为您提供前往该机场的运输服务。

  • 如果我们的改签选择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或者您的行程因航班中断而失去意义,则您有权获得退款,而不是改签。

  • 如果我们的改签选择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您目前已不在机票上注明的原出发地,而且您的行程因航班中断而失去意义,除了机票退款外,我们还将为您预订满足您旅行需求的返回原出发地的航班,并提供 400 加元的固定赔偿。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您有权获取机票未使用部分的退款,以及 400 加元的固定赔偿。

  • 对于随原始机票一起购买的任何额外服务,如果您在替代航班上没有享受这些服务,或者第二次支付了这些服务的费用,则我们将退回相应费用。

  • 如果替代旅行安排提供的服务级别低于原始机票的服务级别,我们将退还机票适用部分的费用差额。

  • 如果预订的服务类别高于原始机票提供的服务类别,我们将不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

  • 退款将按原支付渠道,退给机票或额外服务购买者本人。

  • 如果您希望退款,我们将退还机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包括任何未使用的辅助服务。退款将在 SAS 有义务提供退款之日后 30 天内按原支付渠道退给机票或额外服务购买者本人。

如果航班取消和延误与安全问题无关,而是由我们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您还有权获取以下赔偿金额,前提是 SAS 是运营承运人,且在您原计划起飞时间前 14 天内就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情况通知您:

延迟抵达机票注明的最终目的地 3-6 个小时,400 加元
延迟抵达机票注明的最终目的地 6-9 个小时,700 加元
延迟抵达机票注明的最终目的地超过 9 个小时,1000 加元

24.5.3 登机遭拒
如果您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拒绝登机,作为运营承运人,SAS 将按以下待遇标准为您提供帮助:

  • 如果您愿意,我们将为您免费改签至由我们或与我们签订了商业协议的航空公司运营的其他航班的同一服务级别,以确保您的行程能够尽快完成。

  • 如果我们无法为您改签至导致登机遭拒的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起飞的航班,则将寻求其他航空公司的改签选择。

  • 如果没有在导致登机遭拒的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起飞的改签选择,我们将寻求附近其他机场的改签选择,并提供前往该机场的运输服务。

  • 在可能的范围内,替代旅行安排将提供与原始机票相当的服务。如果预订的服务类别高于原始机票提供的服务类别,我们将不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

如果您由于我们可以控制但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原因而被拒绝登机,则适用以下规定:

  • 在拒绝乘客登机前,我们会询问所有乘客是否愿意放弃其座位。

  • 如果我们提供福利以换取乘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且乘客接受提议,或者我们协商确定了双方均接受的福利,则我们将在航班起飞前,以书面形式向该乘客提供福利确认信息。

  • 除非出于安全考虑,否则我们不会拒绝承运已经登机的乘客。

如果需要拒绝乘客登机,我们将按以下顺序向乘客分配优先登机权: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士及其支持人员、服务犬、其他服务性动物或情感支持动物(若有)、与家人同行的乘客、已经因同一张机票被拒绝登机的乘客。

此外,如果您登机遭拒,并且拒绝登机的原因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我们还将按以下标准为您提供帮助:

  • 如果您必须等待超过 2 个小时的改签选择,我们将承担延误期间的 Wifi 和合理数量餐饮的费用。

  • 如果您必须等待第二天的改签选择,我们还将承担等待期间合理的住宿费用以及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

  • 我们将为您改签至由我们或与我们签订了商业协议的航空公司运营的下一趟可搭乘航班,且起飞时间在原始机票起飞时间之后的 9 小时内。

  •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原始机票起飞时间后 9 小时内的替代航班安排,则将为您改签至由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运营的下一趟可搭乘航班。如果没有任何在 48 小时内起飞的改签选择,我们还将寻求附近其他机场的改签选择,并为您提供前往该机场的运输服务。

  • 如果我们的改签选择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或者您的行程因航班中断而失去意义,则您有权获得退款,而不是改签。

  • 如果我们的改签选择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您目前已不在机票上注明的原出发地,而且您的行程因航班中断而失去意义,除了机票退款外,我们还将为您预订满足您旅行需求的返回原出发地的航班。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您有权获取机票未使用部分的退款。

  • 对于随原始机票一起购买的任何额外服务,如果您在替代航班上没有享受这些服务,或者第二次支付了这些服务的费用,则我们将退回相应费用。

  • 如果替代旅行安排提供的服务级别低于原始机票的服务级别,我们将退还机票适用部分的费用差额。

  • 如果预订的服务类别高于原始机票提供的服务类别,我们将不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

  • 退款将在 SAS 有义务提供退款之日后 30 天内按原支付渠道退给机票或额外服务购买者本人。

  • 如果 SAS 是运营承运人,且您由于我们可以控制且与安全问题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登机,则除了上述权利之外,您还有权获取以下赔偿:

延误 0-6 个小时,900 加元
延误 6-9 个小时,1800 加元
延误 9 个小时以上,2400 加元

在得知登机遭拒之时,您即有权获取上述赔偿。

我们将在操作上可行的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您登机遭拒后的 48 小时,尽快提供赔偿。如果在作为替代旅行安排一部分的预订航班抵达机票指明的目的地前支付赔偿,则赔偿基于航班'的预计抵达时间。

如果无法在作为替代旅行安排一部分的预订航班的登机时间前提供赔偿,我们将提供书面确认函,注明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航班抵达原始机票所注目的地的时间,晚于支付或以书面形式确认赔偿金额时预计的时间,且支付或确认的金额无法再准确反映应付金额,我们将调整赔偿金额。

24.5.5 基于其他规定的赔偿

请注意,如果您已根据其他乘客权利规定,就同一事件获取过赔偿,则无权再次获取赔偿。

24.5.6 与 APPR 相关的索赔

要获取 APPR 提及的最低赔偿,您必须在航班延误或航班取消发生的一年内向 SAS 提出索赔申请。我们将在收到申请后的 30 天内提供赔偿,或者说明无法支付赔偿的原因。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的决定,则可以向加拿大运输局追索赔偿。

24.6 停机坪延误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经历停机坪延误的乘客,无论其持有或购买的票价类型如何。

24.6.1 信息
确定飞机将经历停机坪延误后,我们将根据 24.5.1 向您告知相关信息。

24.6.2 紧急医疗援助
如果您在停机坪延误期间(机舱门关闭待飞,或者航班降落后)需要紧急医疗援助,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医疗援助。

24.6.3 待遇标准
如果您在机舱门关闭待飞或航班降落后经历停机坪延误,我们将免费为您提供以下待遇:

  • 如果飞机配有卫生间,则您有权使用功能正常的卫生间;

  • 机上适当的通风、制冷或制暖功能;

  • 提供与飞机外人员沟通的可能(如可行)以及沟通方式;以及

  • 合理数量的食物和饮料(需考虑延误时长、一天中的时间以及在机场的位置)。

24.6.4 加拿大机场的停机坪延误(超过 3 个小时)

如果加拿大机场的航班遭遇停机坪延误,我们将在机舱门关闭待飞的 3 个小时之后,以及航班降落的 3 个小时之后(如可行,可在任意更早的时间)为乘客提供下机机会。然而,如果航班极有可能在机舱门关闭待飞或者航班降落后的 3 小时 45 分钟内起飞,且我们能够继续提供上述待遇标准,则我们不提供下机机会。
如果允许下机,我们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向残疾乘客及其支持人员、服务性动物或情感支持动物(若有)提供优先下机的机会。

如果无法提供下机机会,包括出于安全安保、航空交通管制或海关管制相关原因,我们不提供下机机会。

24.6.5 乘客变更旅程
如果乘客根据条款 24.5.2 和 24.5.3 变更旅程,则有权获取适用于原购服务类型的常规行李限额。

您承认,与您旅行有关的个人数据已经提供给我们,用于以下目的:进行预订、订票和/或出票、为您提供关于办理登机手续和关于您航班的其他信息、推动移民和入境程序、海关控制、验证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片、推动辅助服务(例如酒店预订和租车)、准备和提供特殊服务(例如为行动不便人士提供特殊设施、特殊餐饮、以及满足您作为乘客可能拥有的其他特殊愿望)。为了这些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并使用此类数据,并且将其传输给位于欧盟内外、涉及为您提供出行服务和相关服务的我们自己的办事处、授权代理、主管机关、政府机构、操作代理、其他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如果任何适用法律禁止的话,未经您事先同意,您的个人数据将不会用于营销目的。为了处理索赔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义务,SAS 可能会把个人数据保存最长 10 年时间。个人数据将根据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包括 《通用数据隐私条例》以及 SAS 隐私政策(诚信政策)

空运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本信息通知总结了区域空运承运人根据区域立法和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适用的责任法则。

死亡或受伤的赔偿

旅客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没有财务限制。对于最高为 128,821 个 SDR 的损害赔偿,空运承运人不能反对赔偿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数额,空运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并无过失或过错来为自己辩护。

预付款

如果旅客死亡或受伤,空运承运人必须在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员后的 15 天内提供一笔预付款以满足迫切的经济需求。出现死亡时,此预付款不应少于 16,000 个 SDR

旅客延误

如有旅客被延误,空运承运人应对其损失负责,除非空运承运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旅客延误的赔偿责任为 5,346 个 SDR

行李延误

如有行李被延误,空运承运人应对其损失负责,除非空运承运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最高限制为 1,288 个 SDR

行李延误、遗失或损坏

空运承运人对毁坏、遗失或损坏行李的赔偿责任最高为 1,288 个 SDR。如果是已托运的行李,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否则即使空运承运人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如果是未托运的行李,空运承运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

延误、遗失或损坏行李的索赔时限

在您抵达目的地时报告行李损坏/错放的情况并不代表向 SAS 提出索赔。因此,有必要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提出索赔。

  • 行李错放 – 须在您抵达机场时报告,此外,还须在行李交由您支配之日起 21 天内,向 SAS 提交一份有证明文件的索赔。

  • 行李损坏 — 必须在抵达机场报告,此外,还必须在发生损坏之日后 7 天内向 SAS 提出有证据支持的索赔。

请参见承运条件第 19 条。

更高的行李赔付限额

根据《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SAS 对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赔偿责任以 1,288 SDR 为限。旅客可通过特殊托运行李价值申报,并支付每趟单程航班每人 60 欧元或等值本国货币的费用(加上国内航班增值税),获得更高的托运行李责任限额。这项费用的支付使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提高到 2,2576 SDR。每件特殊托运行李价值申报费必须在始发机场支付。

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实际执飞航班的空运承运人并非订约承运人,旅客有权就受到的损害对任意一方提出投诉或索赔。如果空运承运人的名称或代码显示在机票上,则该空运承运人是订约承运人。
诉讼时限
任何在法庭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从飞机实际抵达日期或应该抵达的日期起的两年内提出。

上述信息的依据

上述规则的依据是 1999 年 5 月 28 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此公约按照第 2097/97 号欧盟委员会 (EC) 法规(经第 889/2002 号欧盟委员会 (EC) 法规修订)和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在欧盟内实施。
1 SDR 约为 1.2 欧元。

通知 

承运人将向其运输受《蒙特利尔公约》 管辖的每位乘客提供以下通知: 

向国际乘客告知承运人责任

如果旅程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地涉及出发国之外的国家/地区,则乘客需要注意,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等国际公约,包括其修正案,可能适用于整个行程,包括某个国家/地区的任何部分。对于此类乘客,该条约(包括适用运价表中包含的特殊承运合同)管辖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受伤、行李毁坏、丢失或损坏,以及乘客和行李延误的责任。

移动条款和条件

提供 SAS 网上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的 SAS (SK) 运营的航班可提供办理登机手续。
提供 SAS 网上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的 SAS (SK) 运营的航班可提供航班信息服务。
服务通过短信和/或电子邮件提供。接收和发送短信的一般前提条件是使用 GSM 或 3G 手机。

当地运营商可能有可供性和其他限制规定。

请注意,SAS 提供的信息仅在消息发送之时有效。在旅客读取信息时,信息可能不再有效。某些事件由于机场流程而未被传达。SAS 竭力每次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对于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或完整性,SAS 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SAS 不对运营商网络或互联网等任何内部或外部基础设施中的延迟或功能问题负责。
在所提供的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方面,SAS 的义务明确限于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范围。SAS 拒绝承担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责任,所以在任何情况下,SAS 均不会对因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或其他事宜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损害赔偿、索赔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责任或损失(无论直接的、间接的、附带产生的、后果性的或其他方面的)承担责任。

机场运输

我们强烈建议您确认计划航班抵达时间与每日最后一班相关公共交通工具在机场的发车时间,确保预留充分行程时间(至少 90 分钟)。

可能会发生航班延误,这通常是由于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对您因入港航班延误而可能面临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因此,合理的计划是在预定的航班抵达时间与任何后续地面交通运输时间之间留出充足的时间。
然而,如果发现 SAS 对航班延迟抵达您的目的地机场负有责任(换言之,延误不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在 SAS 考量有关错过地面交通时间的最终赔偿方案(该赔偿方案通常仅限于您因夜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运实际发生的、且有据可循的成本)之前,您也必须在计划航班抵达时间与机场每日最后一班相关公共交通工具出发时间之间留足至少 90 分钟时间。

SAS 短途机队上的互联网接入条款和条件

互联网接入

SAS WiFi 是仅可在 SAS 短途飞机上使用的无线互联网连接服务。如果您选择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请点击登录框离开 SAS 网页,开始浏览互联网。互联网使用以您与 SAS 集团之间的这一合同为基础。如果您不同意以下所有条款和条件,请勿使用此服务。

有限使用权

未经 SAS 集团事先书面许可,严禁复制、拷贝、传输、分发或存储本网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使用限制

SAS 集团保留通过过滤手段屏蔽含有可被视为侮辱、非法或色情内容的网站的权利。但是,SAS 集团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均能完全过滤此类网站。

某些内容对未成年人不宜,或可能被视为具有冒犯意味或令人不快。在机上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请考虑到同行乘客(包括未成年人)及其权利。

此服务不得用于任何非法、不当或犯罪目的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进行黑客攻击、滥发邮件、引入病毒和恶意软件。

您不得发布或传输由 SAS 自行判定为明示或暗示的欺诈、种族主义、仇恨、骚扰、淫秽、色情或其他不当的信息或通信内容,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本地或国际法律、规则、秩序和/或规定的信息或通信内容。

您不得干扰他人使用或享用互联网或此服务,或者产生过多的(由我们自行判定)互联网流量。

内容

对于使用互联网时获得的商品、服务、信息、软件或其他内容,SAS 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同意评估并承担使用通过此服务传输的任何内容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任何依赖。SAS 不对任何内容负责,也不会预先筛选您通过此服务传输的内容,但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或移动通过此服务获取的任何此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内容或任何其他应予抵制的内容。
如果法律要求,或者 SAS 集团出于善意确信,为遵守法律程序,执行这些条款和条件,或回应关于任何内容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申诉而有合理必要保存或披露内容,则 SAS 集团可保存和披露内容。

责任限制和赔偿

SAS 集团对您所访问或出于任何目的而使用的任何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适用性、正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所有文件、信息和相关图片均“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SAS 集团特此声明对这些信息不作任何担保,包括所有暗示担保。

第三方网站链接

SAS 网站上的超链接指向其他服务提供商的网站。这些网站不受 SAS 集团的控制,在任何情况下,SAS 集团概不对任何链接网站的内容或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任何链接,或者该等网站的任何更改或更新负责。SAS 集团不对从任何链接网站接收的网络广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传输负责。SAS 集团向用户提供这些链接仅出于方便目的,加入任何链接并不代表 SAS 集团认可链接网站或认可提供此类网站的服务供应商。

变更、错误和中断

SAS 集团不保证您所访问的网站中包含的功能不会中断或没有错误、缺陷将得到纠正,或者这些网站或其所使用的服务器没有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SAS 集团对您在互联网上访问的网站没有控制权,也不对影响此服务的停电、天气现象、尾部堵塞或类似事件承担任何责任,这些事件不受我们控制。

对于您的设备出现任何故障或无法使用此服务,SAS 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服务在“现况”和“现有”的基础上提供,SAS 不保证此服务不会中断或没有错误,SAS 也不保证最低上传或下载速度。对于因使用此服务或无法使用此服务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结果性或其他损害,SAS 不承担任何责任。

飞机离开登机口或最迟到起飞时(取决于当地法规),即可启用 SAS WiFi,飞机降落时将停用。在部署 WiFi 的第一阶段,部分地区在航班的部分时间段中将不能完全覆盖。已知服务中断将发生在途经北海往返英国的航班、途径比斯开湾的航班,以及飞往斯瓦尔巴群岛和加那利群岛的航班途中。这些航班的大部分时间将提供 WiFi。

免责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SAS 集团概不承担因用途丧失、数据丢失或利润损失导致的任何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害或任何损害,无论是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其它侵权行为,是否因使用或执行服务、文件、提供或未能提供适当服务,或用户所访问网站的可用信息引起或与之有关。

对于因您的帐户(包括通过服务传输的任何内容)的任何和所有使用行为、您使用此服务、您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您侵犯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您同意向 SAS 提供赔偿。

所有权

根据适用情况,通过此服务分发的所有版权内容受第三方内容提供商或 SAS 的版权保护。SAS 和/或此类第三方内容提供商拥有此类内容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未经版权所有者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印刷、电子、数字化、音频或其他形式)复制、分发、传播或发布,或者修改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此类内容。

商标

在此引用的任何 SAS 集团标志或同等徽标均为 SAS 集团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管辖法律

这些有关 SAS 短途机队上互联网接入的条款和条件受瑞典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由瑞典法院解决。

个人数据

接受这些有关 SAS 短途机队上互联网接入的条款和条件,即表示您允许我们出于为您提供 WiFi 服务的目的,处理您提交给我们或服务提供商 Viasat Inc(地址:6155 El Camino Real, Carlsbad, CA 92009-1699)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EuroBonus 会员编号、电子邮件地址和您的设备 MAC 地址)。除 MAC 地址外,这些个人数据将在飞行期间予以保留。为提高用户体验并遵守强制性法规,MAC 地址将在收集后由 Viasat Inc 保留两年。

您的隐私很重要,我们十分重视您的隐私。我们将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尽可能谨慎地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您的 MAC 地址绝不会被 SAS 或任何第三方用于营销目的。
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是第 2016/679 号欧盟法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R”)第 6(1)(a) 条(同意)和第 6(1)(b) 条(对履行合同有必要)。

在为实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处理活动中,如有必要,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数据转移给代表 SAS 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这可能包括位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数据处理者。在这种情况下,将在 GDPR 第 46 条规定的适当保护措施下进行数据转移,这包括采用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数据保护合同条款。

SAS 是数据控制方,将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确定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法。SAS 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包括 GDPR)对个人数据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

作为数据主体,您有权:

  • 查阅我们针对您处理的个人数据;

  • 更正、更新或删除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

  • 限制我们对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

  • 被遗忘。被遗忘权是指您可要求我们尽可能删除我们对您收集的所有个人数据;

  • 以常用数据格式收到与您有关的个人数据的副本以及有关我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信息,并传输——或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要求我们传输——个人数据至其他数据控制方;

  • 以及 向您辖区内的数据保护机构提交投诉。

SAS 已指定一名数据保护官来帮助 SAS 确保您的个人数据得到正确处理。如果您有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问题或要求,包括如果您希望撤销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可发送电子邮件至 dataprotectionofficer@sas.se 联系数据保护官,或发送普通邮件至:

数据保护官
北欧航空公司
Frösundaviks Allé 1
169 70 Solna, Swe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