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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承运条件用于管理您作为乘客与我们作为承运人之间涉及您在我们运营的飞机上的行李的关系,或者根据显示我们航班或航段的航线指示代码的机票而形成的关系。
这些承运条件中概述了您对我们以及我们对于您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承运条件,因为它们规定了可能对您产生影响的各种限制,例如关于在出现影响您和/或您行李的损害和航班延误时,我们向您承担责任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责任限制不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建议您获取个人旅行保险
这些承运条件可能修改,恕不提前通知。任何时候均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您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下载此版本。
2018 年 12 月生效
在您阅读这些条件时,请注意:
指的是北欧航空公司(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一家根据丹麦、挪威和瑞典法律建立、注册总部位于瑞典索尔纳的公司联盟。地址见第 2 条。
指的是根据机票由飞机搭载或将要搭载的任何人(不包括机组人员)。
指的是作为机票的改签(“改签费”)、重新出票(“重新出票费”)或退款(“退款费”)的对价,承运人和/或其授权代理向乘客收取的费用(适用时)。接受这些承运条件,即表示您还接受现行手续费。
指的是机票中规定的或者我们的时间表中显示的作为您航线中安排好的停靠地点的那些地点,不包括启程地点和目的地。
指的是在飞机上搭载乘客及其行李。
指的是用于识别特定承运人的、显示在机票上的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例如,SAS 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是 SK。
指的是这些通用承运条件的一个条款。
指的是获得承运人授权、代表承运人为其服务或者为了其他承运人的服务(当该代理获得如此授权时)而销售空运机票的个人或法律实体。
指的是您的托运和非托运行李,除非另有规定。
指的是承运人发给乘客的、与托运行李的运输有关的那一部分识别单。
指的是附到托运行李上的那一部分识别单。
指的是 SAS 和/或机票或连续机票上出现航空公司指示码的任何其他承运人。
指的是承运人征收的附加费和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国内/国际费用、安全附加费、服务费等。
指的是一种协议,其中任何其他方(例如旅行社)与乘客已经签约,委托承运人进行与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和包价旅游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空运,包括根据欧盟包价旅行指令。在这方面,“合同承运人”指的是作为委托人签订包机协议的出租人或旅行社。
指的是承运人已经保管并且已经为其出具识别单的行李。
指的是航空公司为特定机场规定的办理登机手续并获得登机牌(如适用)的时间限制。
这种运营方式指的是一个航班承运人的座位是由另一个承运人使用其自己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联合运营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来提供。
指的是出具给您并且与另一张机票有联系的机票,并且它们一起构成一份单的行李合同。
对长时间停机坪飞机延误来说指的是根据美国交通部 (DOT) 描述的内容,当出现严重延误时,承运人在位于美国领土范围内的机场上采用的应急计划。
(a)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某些规则的公约》;(b) 1955 年 9 月 28 日《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c) 1961 年 9 月 18 日《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d)《蒙特利尔第 1、2、4 号议定书》(1975 年),该议定书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e) 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的组合;(f)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某些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
指的是一种纸质乘机联或一种电子联票,每一种上面都拥有即将搭乘连续机票上识别的航班的乘客姓名。
指的是源自或涉及承运或者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的乘客死亡、受伤、或者身体伤害、损失、部分损失、被盗或其他损害。
指的是日历天数,包括每周 7 天;前提是,在通知中,发送通知的当天并不计入天数;并且其他前提是,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机票签发的当天或者航班起飞的当天并不计入天数。
指的是电子乘机联或者在我们的数据库中持有的其他有价值文件。
指的是由承运人保存的或者根据承运人的要求由一个计算机化的订票系统保存的机票,并且由承运人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旅行备忘录(又称行程和收据)、电子乘机联或拥有相同价值的任何其他文件作为证据。
指的是即便已经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某个事件的情形。尤其会出现此类情况的情形包括政治不稳定、不利于相关航班运营的气象条件、安全风险、意料之外的航班安全缺点、影响运营中航空承运人运营的罢工、或者特定一天关于特定飞机的空中交通管理决定的影响导致该飞机的一个或多个航班出现长时间延误或被取消。
指的是针对特定的预订类别、针对给定的航线、以及(适用时)航班和日期、以及对应的票价条件而向乘客收取的一次行程的票价、费用、征税、成本。
指的是上面印有“有效通行”字样、或者在电子机票中的电子联票、以及表明您有资格搭乘的特定地点的那部分机票。
指的是超出您控制的极端异常的以及完全不可预测的情况,并且即便已经采用了全部应有的谨慎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指的是这些一般承运条件。
指的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指的是承运人仅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标签。
请参见旅行备忘录。
指的是由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收取的附加费,通常是指公共当局或机场。此类费用和附加费可能是机场税、乘客附加费等。
指的是包含在您的机票或旅行日程/收据中或者与它们一起交付的那些声明,它们通过引用这些承运条件和通知而进行识别并包含在内。
指的是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那部分机票,它们是如此标注并且最终将由您保留。
指的是由于任何身体残疾(永久或临时的知觉性或运动性残疾)、智力障碍或损伤、或任何其他残疾原因、或者年龄而在使用交通工具时行动不便的任何人,并且他们的情况需要恰当关注,并且改变提供给所有乘客的服务而此类乘客的特殊需求。
指的是机票上显示的飞机起飞的地点。
指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 2004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第 261/2004 号欧盟 (EC) 法规,它确立了关于在登机被拒或者航班取消或长期延误时对乘客的赔偿和协助。
指的是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记录的乘客提出的任何承运请求。
指的是在承运人公布的时间表指南上显示的、或者根据其授权并且通过电子方式让公众注意到的、关于航班起飞和抵达时间的列表。
指的是特别提款权,它是综合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交换单位。可以在互联网或银行营业网点找到关于 SDR 当前汇率的信息。
指的是在您行程中计划好的、在起飞地点与目的地之间的一个地点进行的、至少 24 小时的停留。
指的是航空公司根据要求向相关当局提交的、公开的票价、收费和/或关于承运条件。
指的是政府、机场运营方或任何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税金和收费。
指的是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题为“客票和行李票”的单据或电子机票,包括“通过引用而包含的合同条款通知”、其他通知和联票。
“旅行备忘录”(或者旅行日程或收据)
指的是承运人签发给乘客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它们用于确认签发电子机票,而机票上拥有乘客姓名、关于航班的信息、以及给乘客的通知。
指的是托运行李之外的您的任何行李。
指的是 SAS 网站,包括 sas.se、sas.no、sas.dk、flysas.com。
我们的名称可以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在机票上显示。SAS 的地址被视为是其位于丹麦、挪威、或瑞典的任何一个主营业务地址。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Amager Strandvej 392, 2770 Kastrup, Denmark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Henrik Ibsens vei, Teknisk Base, 2. Etasje 2060 Gardermoen, Norway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Denmark-Norway-Sweden, SE 195 87 Stockholm, Sweden
除条款 3.2、3.5、3.6 和 4.1.2 中的规定外,我们的承运条件只适用于我们运营的航班或航段,以及/或适用于在该航班或航段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显示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指示码的地方。
您的旅行将接受您购票日期时生效的规则的管理;但前提是,在为了运营效率而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以及规则变化不会对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SAS 保留在您旅行当日采用当前生效规则的权利。
在欧盟之外,条例 (EC) 261/2004 可能并不适用。如果您在欧盟之外搭乘不是由我们运营的航班,那么请注意,当您的航班被取消、延误、您登机被拒或被降舱时,您可能无权获得来自 SAS 或者运营航空公司的帮助。在这些情况中,您的航班将接受适用于相关航班的本地法律的管理。
如果是根据包机协议进行承运,那么只有当这些承运条件通过引用而包含在内、或者位于包机协议或机票中时,它们才适用。
在一些服务中,我们与其他承运人建立了代码共享安排。这意味着即便您是向我们订票并且持有以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指示码 (SK) 作为承运人的机票,也可能是由其他承运人运营飞机。如果适用此类安排,那么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在您订票时告知您运营飞机的承运人。您的合同方是营销承运人,即:在乘机联上或者航班号旁边的传送名单上出现其航空公司指示码的承运人。尽管有上述内容,但在进行代码共享的情形中,与出现登记被拒、航班取消、长时间延误或降舱时根据条例 (EC) 261/2004 进行的赔偿和协助有关的所有索赔都要提交给运营承运人。针对可证明的损失和费用的其他损害相关索赔可以提交给运营承运人或营销承运人。
此外,对于由其他承运人运营的、在美国机场起飞或抵达的代码共享航班,请以运营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为准。可以在运营承运人的网站上获取关于这些应急计划的详细信息。
由于我们知道让您了解您实际搭乘的承运人有多么重要,因此,我们会在您订票时向您提供关于您搭乘的运营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如果运营承运人发生变化,您也会立即获得通知。
间接营销渠道(例如我们无法产生影响的旅行社或互联网提供商)也在条例 (EC) 2111/2005 第 11 款中有义务在您向订票时系统性地向您告知运营承运人,以及/或在运营承运人发生变化时联系乘客。
这些承运条件是适用的,除非它们不符合无法通过各方的协议而豁免的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要以此类法律为准。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这些承运条件的任何条款是无效的,那么其他条款应当仍然有效。
除在这些承运条件中有规定外,如果这些承运条件与我们可能拥有的、关于特定主题的任何其他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那么应以这些承运条件为准。
您承认,与您旅行有关的个人数据已经提供给我们,用于以下目的:进行预订、订票和/或出票、为您提供关于办理登机手续和关于您航班的其他信息、推动移民和入境程序、海关控制、验证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片、推动辅助服务(例如酒店预订和租车)、准备和提供特殊服务(例如为行动不便人士提供特殊设施、特殊餐饮、以及满足您作为乘客可能拥有的其他特殊愿望)。为了这些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并使用此类数据,并且将其传输给位于欧盟内外、涉及为您提供出行服务和相关服务的我们自己的办事处、授权代理、主管机关、政府机构、操作代理、其他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如果任何适用法律禁止的话,未经您事先同意,您的个人数据将不会用于营销目的。为了处理索赔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义务,SAS 可能会把个人数据保存最长 10 年时间。个人数据将根据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包括《通用数据隐私条例》以及 SAS 隐私政策(诚信政策)
4.1.1 机票构成了我们与机票上显示名的乘客之间承运合同的决定性证据。我们将只向机票上显示名称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并且您可能需要提供合适的身份证明。
4.1.2 机票是完全(但不是部分)可转让的,前提是:
– 在机票的第一份乘机联上显示的计划起飞时间之前至少 24 小时,您联系我们,申请转让您的机票,
– 我们是机票上所有航班或航段的运营承运人,以及
– 接受机票转让的人满足并且遵守适用于原始机票的所有条件。
当您向我们交出您的机票时,我们将会以接受机票转让的人的名义出具一张新机票。新机票将受制于跟被取代的机票一样的条款和条件。您将会因为转让机票而被收取手续费。为避免疑问,姓名变更被视为是机票转让,即便您修改的是自己的姓名,因为姓名变更意味着我们需要出具一张新机票。
除上面的规定外,机票不得转让。
4.1.3 一些机票会以折扣价销售,它们可能是部分或者完全不可退款的。如果机票是不可退款的,那么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也将是不可退款的,但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始终是可退款的。您应当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票价。你可能还想确保您拥有合适的保险,用于承保您不得不取消机票的情形。
4.1.4 (a) 如果您有一张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并且您由于不可抗力而被阻止出行,那么只要您及时告知我们,并且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自行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退款,或者为您一定的不可退款金额的票价优惠,供您未来使用我们出行,在这两种情形中,都需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b) 如果您有一张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并且您由于不可抗力而被耽误了您规划好的航班,那么只要您及时告知我们,并且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尽早在另一个拥有可用空间的、我们规划好的服务航班上搭载您,并且无需额外收费。
4.1.5 机票是并且始终是出具机票的承运人的财产。
除在电子机票中的情形外,如果您未展示一张有效机票,其中包含相关航班的乘机联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乘客联,那么您将无权搭乘航班。此外,如果展示的机票是残缺的,或者如果机票已经被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之外的人修改,那么您将无权搭乘航班。在电子机票的示例中,除非您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并且已经以您的名义充分出具一张有效的电子机票,否则您无权搭乘航班。
4.3.1 (a) 如果机票如上面条款 4.1.3 所述出现丢失或者缺损(或部分机票),那么如果是我们出具了该机票,那么我们将根据您的请求通过出具一张新机票来更换该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前提是当时存在容易确定的证据,证明已经按时出具了一张对航班来说有效的机票。您将负责向我们补偿由于原始机票被滥用而使我们或其他承运人遭受的任何必要和合理的费用或损失,最高为原始机票价值。我们将不会为了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而早的任何此类损失而向您要求赔偿。我们将会为该服务收取手续费,除非丢失或缺损是由于我方或者我们授权代理的过失。
(b) 如果完全可退款的机票出现丢失或缺损,那么我们可能会要求您为新机票支付全额票价,但是如果我们确信丢失或缺损的机票在其有效期到期之前并未使用,那么收取的票价将会退回。如果在机票有效期到期之前找到了原始机票,并且您将其交还给我们,那么将在此时处理上述退款。
4.3.2 机票是贵重的,并且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它,并确保它不会丢失或被盗。
4.4.1 除机票上、这些承运条件中、或者使用的收费表中另有规定外(可能会限制机票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将在机票上显示限制条件),机票的有效期是:
(a) 从出具之日起一年;或者
(b) 如果首次旅行出现在机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那么有效期是根据机票进行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
4.4.2 如果您开始行程后,由于疾病运营而无法在有效期内旅行,那么您机票的有效期将只会根据管理您机票的票价规则进行延期。
4.4.3 如果乘客在途中死亡,那么可以通过豁免最短停留时间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让陪伴乘客的人的机票改签。只有当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时才能进行任何此类改签,并且任何此类有效期的延期不能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
4.5.1 机票包含一张或多张乘机联。每个乘机联都是为具体一个航段出具。例如:一张从斯德哥尔摩到纽约的往返机票,包括斯德哥尔摩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纽约、纽约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斯德哥尔摩航段,机票包含 4 张乘机联或者一张机票。同样,从斯德哥尔摩到哥本哈根、哥本哈根到斯德哥尔摩的航班也包括 2 张乘机联,不论在哥本哈根是否有任何中途停留。您购买的机票只有在机票上显示的运输顺序时有效。您支付的价格是基于我们的票价,并且是根据您选择的日期以及旅行顺序而进行专门计算。因此,计算的价格只适用于机票上显示的交通顺序。这代表了我们与您之间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市场情况,包含多张乘机联的票价可能会比各个单独的航段便宜。为了防止这些更便宜的票价被滥用,我们已经规定,作为一个承运条件,要根据机票上显示的运输顺序飞过这些航段。
4.5.2 如果您想修改您承运的任何方面,您必须提前联系我们。如果您由于不可抗力、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您无责任的障碍而无法按照给出的顺序指示的次序进行飞行,那么剩余的乘机联将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显示的顺序使用剩余的乘机联。当您知道相关原因之后,或者障碍停止之后,您要立即将其告知我们,并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显示的、规划好的顺序使用剩余的乘机联。
4.5.3 如果您选择了一个要求遵守固定旅行顺序的收费表(请参见 4.3.1),那么请注意:如果承运服务未按照各段行程使用,或者未按照机票上预期的顺序使用,但是旅行数据未改变,那么我们将根据您修改后的航线重新计算票价。因此将确定新的票价,并且根据机票的收费表和票价规则,您将需要为您的实际航线付款。新的票价将基于申请更改航线当日可用的票价。这个票价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您最初支付的票价。
计算将基于在您预订客舱等级中可用的最优价格,并且针对修改后的交通顺序。如果您最初预订的客舱等级在进行预订之日对于修改后的航线不可用,那么将使用最便宜的可用预订客舱等级来重新计算变更后的交通顺序。针对未使用的乘机联的任何可退还的税金和收费都将扣除。请注意,除非支付价差,否则您将不被允许旅行。
支付的票价用于弥补把您从实际出发地点的机场运送到实际最终目的地的机场的成本。它的计算是根据在您预订机票之日航班日期和您机票上显示的旅行日程适用的收费表。您的票价并不包含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中心之间的地面交通。票价可能会包含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如果您修改您的旅行日程或者旅行日期,那么这可能会影响要支付的票价。
5.2.1 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要由您支付。
5.2.2如果您取消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将退还。根据机票类型,退款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如果您取消不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您将只能有权获得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的退款,并且此类退款可能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如果您取消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和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都将退还。根据机票类型,退款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如果您取消不可退款的机票,那么您将只能有权获得非承运人收取的附加费的退款,并且此类退款可能要扣除一笔手续费。
根据订票时的规定,用信用卡进行的预订可能会收取一笔附加费。该收费用于弥补信用卡支付相关的额外成本。在某些情况中,您可能需要支付您的发卡行收取的额外费用。任何与此类费用有关的查询都必须直接联系发卡行。
6.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订票。根据请求,我们将向您提供您订票的书面确认。
6.1.2 某些票价设有限制或排除您取消预订或申请退款的权利的条件。
如果您未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告知您的具体订票时间限制之前为机票付款,那么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
承运人将做出合理努力,满足座位分配请求,但不保证分配到特定座位,即便预订时已经确认该座位。承运人保留出于运营、安保或安全原因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随时更改作为分配的权利,包括在登机之后。
如果您已经为您的座位预订付款,那么您就有权获得一种特定座位类别(靠窗座位、走道座位或中间座位)。如果根据我们的鼓动而修改了重新预订、如果航班取消、或者如果我们出于运营、安全、安保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变更,那么若您想要的座位类别不可用,那么我们将把您为订座支付的金额退还给您。如果您取消机票或者重新订票,或者您购买了升舱,那么为座位预订支付的金额将不会退还。
每个机场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会不同,为了便于您的行程,并且避免预订被取消,您必须让自己了解这些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如果您的行程包括其他承运人的任何其他后续航班,那么您要负责使自己了解这些航班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您必须在指明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办理登机手续流程,并且您必须在航班之前足够提前到达,从而能够完成您行程的所有必要手续。如果您未能这样做,或者您未提供使您能够办理登机手续的所有文件从而您无法旅行,那么我们有权取消您的订票以及您预订的座位。
对于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必须在我们规定的时间到达登机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登机截止时间,并且可以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这些信息。如果您未能在我们规定的登机时间到达登机门,那么我们有权取消您的订票和为您预订的座位。对于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那么我们对于您没有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没有义务进行或支付退款)或责任。
通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可能会拒绝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前提是我们已经书面通知您,我们在该通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在我们的航班上搭载您。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者我们合理地认为可能会出现,那么我们也可能会拒绝搭载您或您的行李:
(a) 为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而需要此类行动;
(b) 搭载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者严重影响他们的舒适性;
(c) 您的精神或心理状态(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损伤)会给您自己、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带来危险或风险;
(d) 您在之前的航班上曾做出不当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行为可能会重复出现;
(e) 您拒绝遵守安全检查;
(f) 您还未支付适用的票价、税金、费用或收费;
(g) 您看起来没有有效的旅行文件、可能寻求进入一个中转国、或者您没有有效旅行文件的国家、在飞行过程中销毁了您的旅行文件或者拒绝根据要求向机组人员提供您的旅行文件;或者如果我们通过任何方式能够有理由认为,您将不会被允许进入您的目的地国,或者您可能用于中转的任何其他国家;
(h) 您展示了一张非法获得的机票、从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之外的实体那里购买机票、或者已被报告为丢失或被盗的机票、伪造机票、或者您无法证明您就是机票上提及姓名的人;
(i) 您未能遵守上面条款 4.3 中规定的关于联票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者您展示了一张已经由我们或我们授权代表之外的人以任何方式出具或修改的机票,或者机票缺损;
(j) 您未能遵守我们关于安全或安保的指示。
除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中另有规定外,对行动不便者 (PRM)、病人、或需要特殊协助的其他人员的承运必须提前向我们登记。残疾乘客如果已经在订票时已经向我们告知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特殊要求,并且我们已经接受,那么随后就不能因为此类残疾或特殊要求而拒绝搭载他们。此外,我们将做出所有合理努力,为残疾乘客提供协助,即便乘客未提前告知我们此类特殊要求。孕妇可能需要提前与我们做出安排。
我们的网站上可以找到需要我们航班实现安排的特殊协助和条件,也可以在此处找到,或者可以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
如果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或者登机过程中需要特殊协助,但未根据本条款及时提出申请,那么我们有权拒绝搭载乘客。
特殊协助将根据我们管理此类协助的规则进行,并且可以随时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取此类信息,并且可以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获取。
对无成人陪伴儿童 (UM) 的承运必须提前向我们登记。如果在出发前,恶劣天气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表明可能难以在预订的抵达地点着陆,那么将不会接受搭载无成人陪伴儿童。
如果乘客需要特殊餐饮,那么他们必须在订票(和/或修改订票)时或者在我们为了这个目的而公布的时间限制内询问餐饮的可用性。否则,承运人将不保证登上相关特定航班后此类特殊餐饮的可用性。
根据我们的规定和限制(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和下载),您可以免费携带一些行李。您需要为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支付费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得这些费率。
您必须完全了解您所有行李中的物品,并且您应当拒绝在托运或非托运行李中携带第三方委托给您的物品或行李。
10.3.1您在您的行李中不能包含任何出发国、抵达国或中转国或者飞机飞越的国家中的适用法规禁止或限制的任何物品,尤其包括:
(a) 容易危及飞机、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的《危险品规则》以及承运人的规章(适用时)中推定的那些物品(可以根据要求由承运人提供更多信息);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石棉、爆炸物、压缩气体、氧化的、放射性的或磁化物质、易燃物质、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物品、液体、或者在空运时可能给健康、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风险的其他物质。
(b) 承运人合理地认为由于重量、尺寸、异味、配置或者易碎或易腐烂性质而使它们不适合承运的物品,尤其是考虑到使用的飞机类型。可以根据请求向乘客提供关于这些物品的信息;
(c) 枪支和弹药(不包括用于打猎或体育运动的此类物品)为了被接受为货物或托运行李,必须退出弹药,采用合适的包装,并打开保险栓。弹药的承运要遵守上面段落 (a) 中提及的 ICAO 和 IATA《危险物品规则》;
(d) 可能被当作供给或防卫武器的切割武器、穿刺武器以及气雾剂、古玩武器、武器复制品、剑、刀子以及这类其他武器。这些类型的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客舱中运输。但它们可以作为货物或托运行李而包含在内,不过要取决于承运人是否接受。
e) 活体动物,条款 10.10 中另有规定除外。
10.3.2 此外,可以在我们网站上找到关于不能作为未托运行李进行承运的违禁物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液体和凝胶以及锋利的/开刃的武器和尖锐物体、钝工具以及打火机)的更多信息。
10.3.3 此处的条款 10.3.3 只适用于不涉及把美利坚合众国地点作为初始地点、目的地或者商定的停留地点的承运。除了上面条款 10.3.1–10.3.2 中提及的限制外,在不涉及把美利坚合众国地点作为初始地点、目的地或者商定的停留地点的航班上,您不得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包括易碎或易腐烂物品或者拥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例如但不限于:金钱、钥匙、处方药、眼镜/太阳镜、瓶子、相机、首饰、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移动电话、乐器、可流通票据、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的、商业文件、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或者样本。虽然禁止携带第 10.3 条中提及的任何物品,但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中包含此类物品,那么我们不负责承担此类物品的任何损失、延误或损害。
10.4.1 根据段落 10.3,我们将拒绝把 10.3.1–10.3.2 中描述的物品作为行李进行承运,并且可能会在发现之后拒绝进一步承运任何此类物品。
10.4.2 我们可能会拒绝把我们合理认为由于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物、特征、或者由于安全或运营原因、或者其他乘客的舒适性而不适合承运的任何物品作为行李进行承运。可以根据请求提供关于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10.4.3 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承运行李,除非我们合理地认为行李已经安全恰当地包装在合适的容器中,从而在正常情况下,它会完好无损地抵达。
如果要求搜索您或您的行李,以确定是否存在条款 10.3 不允许或未根据该条款申报的物品,但您不愿意遵守该要求,那么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根据这些承运条件向您退款之外,我们将不会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0.6.1 在向我们交付待托运的行李时,我们将对其进行保管。
10.6.2 当您为了办理登机手续而展示您的行李时,您有义务:
(a) 把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贴到行李上
(b) 把所有行李包装在一个我们的网站上进一步描述的合适包装物中,避免根据 10.4.2 被拒绝承运。
10.6.3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托运行李将与您搭乘同一架飞机,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而决定在一个替代航班(可能的话是下一个航班)上搭载行李。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在随后的航班中,我们将把它配送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在场进行清关。条款 17(损害责任)仍然不受影响。
(a) 对于价值超过出现破坏、损失、损害或延误时的责任限额的所有托运行李(定义见公约),乘客可以在行程之前购买保险,或者当把行李交给承运人时,进行一个限于特定金额的特殊利益申报。在这种情况中,乘客必须支付一笔根据请求获知的附加费。赔偿将根据条款 17 的规定进行支付。
(b) 承运人保留通过行李及其内容物的价值来核实申报的价值的充分性的权利。
(c) 乘客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向承运人完成所有特殊利益申报。如果乘客未遵守上述时间限制,那么承运人可以拒绝任何特殊利益申报。承运人还可以选择设置申报水平的上限。承运人还保留在出现损害时证明申报的金额高于乘客在交付时真正利益的权利。
(d) 乘客可以获取在被条款中指定的这些特殊利益申报和附加费的所有相关信息。
10.8.1 我们可能会规定您带到飞机上的行李的最大尺寸。如果我们未这样做,那么您带到飞机上的行李必须能适合放在您前面的座位下面,或者在飞机客舱头顶的密封隔间中。如果您的行李无法以这种方式存放,或者超重,或者因为任何原因而被视为是不安全的,那么它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或者手持运输。如果其他承运人运营您的航班,那么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0.8.2 对于不适合放在飞机客舱头顶密闭隔间中的物品(例如乐器)、以及不满足 10.8.1 中要求的物品,只有当您已经向我们提供提前通知并且我们已经授予许可时,才能接受在客舱隔段承运。您可能需要为这项服务支付单独的费用。可以在此处找到更多信息。
10.8.3 您要负责个人财产以及您带入客舱的未托运行李。如果个人财产或未托运行李出现损坏、被盗、丢失或损害,那么只有当证明我们或我们的管理人员或代理有不当行为时,我们才可能会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限于这些承运条件中条款 17 中定义的金额。
10.9.1 当行李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变得可用时,您要负责尽快取您的托运行李。
10.9.2 当支付了根据这些承运条件而欠我们的所有金额之后,我们会把托运行李交给搬运工。
10.9.3 如果有人声称托运行李无法展示行李票,以及通过行李标签(如果已经出具了一个标签)的方式来识别行李,那么我们将把行李交付给该个人,但条件是该人员令我们满意地建立了此处的权利。
10.9.4 如果您未在行李可用的三个月内拿取您的托运行李,那么我们可能会处置相关行李,并且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10.10.1 在客舱中承运动物(猫和狗)要取决于我们的事先明确同意以及以下条件:
(a) 每个航班和每名乘客可以承运的动物数量是有限的。
(b) 根据生效的法规,禁止承运特定类型的动物。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可以根据请求提供关于这些类别的信息,在我们网站上也可以找到。
(c) 乘客必须能够提供与其动物有关的、出发国、抵达国或中转国当局要求的所有有效文件,其中尤其包括护照、健康和免疫接种证明、以及入境或中转许可证。承运人将不会同意承运那些没有必备文件的动物。
(d) 根据目的地,动物的承运可能要取决于一些条件,尤其是年龄、体重、健康检查,乘客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这些条件。
(e) 动物及其容器不包含在行李限额内;乘客必须支付一笔附加费,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这些条件。
(f) 伴随行动不便乘客的导盲犬、服务性动物、以及它们的笼子(适用时)将根据承运人的规章(可根据要求提供规章)免费承运,并且不包含在行李限额内。
(g) 如果所需文件存在欺诈或者缺失或无效,或者如果用于承运动物的容器并不符合条款 10.10 的规定,那么对于因这些失误而造成的被承运动物的受伤、损失、延误、疾病或死亡(如果动物被拒绝进入或通过任何国家、州、或领地),承运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这完全是因为承运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未能遵守适用法规的那些带着动物履行的乘客必须补偿由于此类情况而使承运人遭受的罚金、损失、赔偿以及所有成本和损害。承运人始终有权自行设置其认为合适的此类额外条件。
(h) 乘客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动物承运(尤其是上面承运人规定的附加费)的所有相关信息。
10.10.2 在客舱中旅行的宠物必须放在 IATA 批准的一个坚固塑料或玻璃纤维运输笼中。
10.11.1 作为手提行李带上飞机的乐器必须满足手提行李的限制规定(最大重量和尺寸分别为 8 千克/17.6 磅,55 厘米/22 英寸 x 40 厘米/16 英寸 x 23 厘米/9 英寸)。
10.11.2 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乐器必须安全收放到硬包装中,并注意确保尖锐物品不会刺透包装袋/箱,对您、其他任何人或其他行李造成伤害或损害。如果您的乐器可计入托运行李额,则您可以选择托运乐器。如果行李不超过 32 千克,总尺寸不超过 158 厘米(长 x 宽 x 高),则可托运行李。如果托运的行李超出您的行李额,则需支付超重/额外行李费用。
您还可选择购买一件额外托运行李。
如果托运行李超过 9 件,则需作为货物运输。
10.11.3 如果您携带总尺寸超过 158 厘米限制,且/或超过 32 千克的大型乐器出行,则必须将其登记为特殊行李。您还需要确认其能否运输。
10.11.4 如果提前为乐器预订并支付了单独座位,则可将大提琴(或低音提琴)作为手提行李携带。 必须在您预订行程时申请额外座位。
10.11.5 如果您搭乘往返加拿大/美国的航班,且您的整个旅程(去程和返程)的第一个营销承运人是 SK,则适用 SAS 的行李条款。如果您的整个旅程(去程和返程)的第一个营销承运人不是 SK,则可能适用其他行李条款。请查看相应的航空公司网站。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如果您的航班取消或延误两小时以上,请在办理登机手续柜台或登机口处索取声明您相关权利的文件,尤其是关于获得赔偿和援助的权利。
11.1.1 时间表中显示的航班时间并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它们在公布之日与您实际旅行之日之间可能会变化。我们不向您保证它们,并且它们不构成您与我们合同的一部分。
11.1.2 在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将告知您截至当时生效的安排的航班时间,并且它将会显示在您的机票上。如果您想我们提供联系信息,我们将努力把任何此类变化告知您。在您购票之后,如果我们对规划的航班时间做了您不可接受的重大修改,那么您有权根据条款 12 获得退款。
11.1.3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会告知您截至您预订了航班之后当时生效的规划的航班时间。如果您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提供了联系信息,那么我们将尽全力把此类变化告知您。在下面条款 11.2 未涵盖的情况中,如果在您预订之后以及旅行日期之前,我们我们把规划的起飞时间改动了超过 3 个小时,并且这对您来说是不可接受的,而我们无法为您预订您可接受的替代航班,那么您将有权获得与时间改变的航班有关的所有已付资金的退款。如果您决定通过申请退款来结束您与 SAS 的行程,那么您将不再有权根据条例 (EC) 261/2004 获得照顾。
11.2.1 承运人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在承运乘客及其行李过程中出现延误。为了防止航班取消或延误,承运人可能会安排由替代承运人和/或飞机代表其运营的航班、以及/或其他运输方式。
11.2.2 如果航班取消或延误,那么承运人将执行适用法规的所有条款。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出现航班延误和取消时的乘客权利的信息。
11.3.1 如果承运人由于超额预订并导致其无法为乘客提供座位(即便乘客拥有有效机票,并且已经抵达根据要求的时间框架和条件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而决定拒绝登机,那么承运人要向乘客提供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
11.3.2 如果乘客被安置的客舱等级低于其购买的机票,那么承运人将根据相关适用法规规定的条件,退还机票差价。可以从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那里以及在我们网站上获取关于出现登机被拒和降舱时的乘客权利的信息。
11.3.3 对自愿拒绝登机的赔偿将根据受影响的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商定的条件进行支付;我们首先将寻求准备退出自己预订的志愿者,这受制于机场的任何安保和/或运营限制。
11.4.1 公约以及条例 (EC) 261/2004(适用时)中规定了那些管理任何损害、赔偿、航班取消、延误或拒绝登机的条款。有关您根据第 261 条享有的权利的信息,请参见条款和条件。
11.4.2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如果您的航班取消或延误两小时以上,请在办理登机手续柜台或登机口处索取声明您相关权利的文件,尤其是关于获得赔偿和援助的权利。
12.1.1 我们将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则或收费表,给机票或其中未使用的任何部分退款,详情如下:
(a) 除本条款中另有规定外,我们有权把款项退给机票上显示姓名的人,或者给为机票付款的人,具体取决于展示的令人满意的此类付款证据。
(b)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显示姓名的乘客之外的人进行付款,并且机票显示存在退款限制,那么我们将只能把款项退给为机票付款的人,或者根据该认识的命令。
(c) 除在机票丢失的情形中之外,只有当向我们提供机票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时才能进行退款。
12.2.1 如果您有权根据条款 11 进行退款,那么退款金额如下所示:
(a)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都未使用,那么将获得相当于已支付票价的金额;
(b)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经被使用,那么退款将根据适用法律进行计算,并且将不会少于已支付的票价与使用机票的两点之间行程适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
12.3.1 如果您有权因为 12.2 中规定的原因之外的原因而对您的机票进行退款,那么退款金额如下:
(a)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都未使用,那么将退还一个等于已支付票价的金额,并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收费或取消费;
(b)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经被使用,那么退款金额将等于已支付的票价与使用机票的两点之间行程适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并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收费和/或取消费。
12.4.1 如果您丢失了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那么在支付了合理的手续费之后,将在机票有效期失效之后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进行退款,条件是:
(a) 丢失的机票或它的一部分还未被使用、之前未退款或替换(不包括由于我们的过失而造成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替换),并且我们向其退款的第三方按照我们规定的方式承诺向我们退还由于欺诈而退款的金额,以及/或丢失的机票或它的一部分被第三方使用(不包括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而导致第三方的任何欺诈或使用)。
(b)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丢失了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损失将由我们负责承担。
12.5.1 如果是在机票有效期到期之后提出申请,那么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2.5.2 对于已经作为意图离开该国的证据而展示给我们或展示给政府机票,我们可能会拒绝给该机票退款,除非您令我们满意地证明您有权仍继续留在该国,或者您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运输方式离开该国。
所有退款都将遵守最初购票所在国以及进行退款所在国的政府法律、规则和法规或者命令。根据上述条款,退款通常将采用与机票付款时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货币,但根据我们合理自由裁量权,可能会用其他货币支付。
只能由最初出具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进行自愿退款。
如果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在登机后的行为会危及飞机或者飞机上的任何人或财产,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您拒绝遵守机组人员发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安全、吸烟、服用酒精或药物、或者行为方式造成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那么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继续出现此类行为,其中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会被带下飞机,并且在任何地点都被拒绝承运,而且可能会因为在飞机上做出的违法行为而遭到起诉。此外,您要根据要求,补偿您的任何此类行为使我们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或损失。
出于安全或监管原因,我们可能会禁止承运或限制在飞机上操作电子设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传输设备(包括音频控制玩具)、对讲机、以及其他个人电子设备。允许操作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例外情况可能适用于带飞行模式的电子设备。在起飞之前,必须激活飞行模式。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第三方提供除空运之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们出具与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或服务(不包括空运)有关的票券或凭证(例如酒店预订或租车),那么在这样做时,我们只是作为您的代理。在此类情况中,将适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此类安排,或者对于提供此类额外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者对于未能提供此类额外服务,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包括在做出此类安排过程中我方的过失责任,以及我们遵守并受限于条款 17 中规定内容的责任。
如果我们也为您提供地面交通,那么此类交通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5.1.1 乘客需要自己负责取得自己形成所需的所有特定文件、签证和许可证,以及为他们子女、和/或他们负责的乘客、以及/或与他们一起旅行的动物获取此类文件,并且乘客必须还要遵守出发国、抵达国、以及中转国的所有法律(法律、法规、决定、要求和规定)条款、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和相关指示。
15.1.2 对于任何乘客由于未能遵守 15.1.1 中提及的义务而产的后果,我们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在旅行之前,您必须展示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相关国家的其他要求所需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且允许我们制作和保留副本。如果您未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您的旅行文件看起来并不整齐,或者如果您不允许我们制作它们的副本,那么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那么您将要负责支付相关政府针对我们收取的任何罚金或收费,以及把您从该国运走的费用。我们将不会退还在被拒绝或拒绝入境时已经为承运收取的票价。出于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因,机组人员和/或护卫警察可能会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把其保管的乘客的相关旅行文件放到其出发地点或其他地方。
如果您由于您未能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者其他旅行要求需要、或者为了提供所需的文件支付任何罚金或罚款,或者会产生任何支出,那么您要按需赔偿我们如此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如此产生的支出,除非支出是由于我们的过失而产生的。我们可能会从您机票上未使用的任何承运,或者我们拥有的您的任何资金中扣除此类付款或支出的价值。
如有需要,您要到场参加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您的行李。对于此类过程中您遭受的、或者由于您未能遵守本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乘客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给 SAS 造成损害,那么乘客要赔偿 SAS。
乘客需要进行政府或机场当局要求的、以及承运人请求的安保(和安全)检查。承运人不可能对拒绝承运乘客而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如果此类拒绝是基于合理观点,认为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要求能够允许该拒绝。
由多个连续承运人根据单张机票或者一张连续机票进行的空运被视为是构成了单次运营,用于确定公约在运输中的应用。
如果承运人已经出具了机票,或者如果承运人在为了连续承运而出具的机票或连续机票上被首先提及,那么对于其他承运人执行的那部分行程,承运人将不承担责任。还请参阅条款 17.1.1 (b)。
您行程中涉及的每名承运人的责任将由承运人自己的承运条件来确定。请注意,根据条款 2,如果我们出具的机票中,在该航班或航段的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包含其他承运人(非 SK)的航空公司指示码,或者如果我们在其他承运人那里进行行李托运,那么我们只有当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时才能这么做,并且我们不对这次承运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是我们的责任条款:
17.1.1 除非此处另有规定,否则此处进行的承运要受限于公约确立的责任相关条款,即便此类成员并不是公约强制适用的国际承运。
(a) 我们拥有的任何损害责任都将由于贵方的任何过失而减少,根据适用法律,此类过失导致或推动了损害。
(b) 我们将只负责承担航班或航段承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其中我们的航空公司指示码 (SK) 出现在该航班或航段机票的承运人访客中,并且/或航班或航段由我们运营。如果其他承运人运营航班,那么您有权对我们或其他承运人提起投诉或者做出损害索赔。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对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提起索赔。
(c)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则条例而产生的、或者由于您未能遵守相同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如果根据公约,我们要对您承担责任,那么我们的责任限于有文件记录的损失的损害赔偿。您要负责限制您的费用和损失。
(e) 对于因为您的年龄、精神或身体情况、或者由于此类情况的恶化而产生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将不负责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这些病情或恶化是由于飞机上出现的事故、或者在登机或下机过程中产生的。
(f) 我们的能力受限于您是否提供相关文件,包括适用的有文件记录的购买证明(包含购买日期和价格)。在行李责任的情况中,折旧将减少。
(g) 承运合同(包括这些承运条件、以及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服务人员、雇员和代表,并且适用程度相当于它们适用于我们时的程度。从我们这里以及从此类授权代理、服务人员、员工和代表处能够收回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我们自己责任的金额(存在时)。
17.2.1 根据公约条款 17,承运人要负责承担托运行李的丢失、或损害导致的损害,唯一的条件是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事件是在飞机上或者承运人负责保管托运行李的任何时期内发生的。
17.2.2 如果损害是源自行李的性质或者内在缺陷、质量或确定,那么承运人不对行李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行李或其中包含的物品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乘客必须培训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
对于未进行充分包装的物品,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3 当出现行李破坏、丢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1288 个 SDR。如果根据第 10.7 条而申报了更高的价值,那么承运人的责任应当限于申报的价值,除非承运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价值高于乘客在交付时的真正利益。
对于在飞机上允许的未托运的行李,只有当证明承运人、其服务人员或代理存在失误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
17.2.4 如果您托运行李的价值高于我们的最大责任,那么您应当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告知我们,或者确保在旅行前托运行李已经获得足够保险。
17.2.5 对于运输过程中正常的磨损给行李造成的装饰性和/或外表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
17.2.6 只有当您远离家,并且有证据证明产生的所有费用时,对必需品的索赔才是有效的。
17.3.1 除第 17.3.2 条中另有提及外,我们在乘客死亡或受伤情况职工的责任将不受限于任何财务限额,并且将由法律、公约或者其他文件确定。
17.3.2 如果出现乘客死亡或受伤,那么,若我们能证明损害不是源自我们或我们服务人员或代理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或者如果此类损害只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的,那么对于超过每名乘客 128,821 个 SDR 的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3 对于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不论如何称呼)进行的索赔,条款 17.3.1 和 17.3.2 将不适用。对于超过任何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所提供付款的可收回的补偿性赔偿,我们将对您或您的被抚养人提供赔偿。
17.3.4 对于由那些故意引起损害并导致您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的任何人提起的、代表其提起的、或涉及此类人的任何索赔,此处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是会影响我们涉及此类索赔的权利。
17.3.5 我们要立即并且在已经确定有资格获得赔偿的自然人的身份之后的十五 (15) 天内进行此类提前付款,按照满足直接经济需求的要求,根据与其遭受的困难程度相称的比例进行支付。
在不影响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在出现死亡的情形中,预先付款的金额不能少于 16,000 个 SDR 的等值欧元。
预先付款并不构成承认责任,并且可以抵消随后根据我们的责任要支付的金额,但它是不可退还的,除非:
(a) 我们已经证明损害是由受伤或已故的乘客的过失造成的,或者该过失占了一定原因,或者
(b) 如果随后证明是接受预先付款的人导致、或者促成了过失损害,或者该人员没有资格获得赔偿。
17.3.6 我们随时都有足够的责任保险(乘客/第三者),用于满足任何法律要求。
17.4.1 除了条例 11 中描述的我们的义务之外,如果我们在空运中导致您和/或您的托运行李延误,若我们和我们的服务人员和代理(例如合同餐饮提供商和地面勤务代理)未采取避免损害时可能合理需要的所有措施,那么我们将只负责承担与延误有关的损害赔偿。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服务人员和代理无法采取此类措施,那么我们将不对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我们要对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对此类损害的责任限于以下金额:
(a) 对于乘客承运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害,我们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5,346 个 SDR。
(b) 对于行李承运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害,我们的责任限于每名乘客 1,288 个 SDR。
(c) 如果 SAS 要为延误负责,那么您必须让您自己在规划好的航班抵达时间与最后一班日间发车的相关公共交通或者事先预订的换乘安排离开机场时的时间之间至少间隔 90 分钟,随后 SAS 将考虑针对损失的地面交通联系的实际赔偿。此类赔偿始终仅限于您因为公共交通夜晚关闭而产生的实际和有文件记录的费用。
我们的条件只能由我们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行李搬运工人没有任何投诉地接受行李就足以证明行李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承运合同,除非您能另外提供证明。
如果您想提起关于托运行李损害的索赔或诉讼,那么您必须在发现损害之后尽快通知我们,并且是在收到行李的最晚七 (7) 天内。如果您想提起关于托运行李延误的索赔或诉讼,那么您必须在行李处于您掌控之日起的二十一 (21) 条内通知我们。每份此类通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9.2.1 如果未在抵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飞机计划抵达之日起、或者承运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公约而拥有的任何损害权利都将消失。
19.2.2 所有其他诉讼(包括与条例 (EC) 261/2004 规定的乘客权利有关的诉讼)都要根据国内法律进行限制。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时也要根据适用于或者我们采用的涉及运营安全、准时和乘客便利的某些其他条例和条件。这些不时改变的条例和条件非常重要。它们涉及到: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乘客、孕妇、生病的乘客的承运;关于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的限制;某些危险物品的运输;在飞机上禁止吸烟和禁止引用不是由我们的机组人员提供/出售的酒精饮料。
这些承运条件中每个条款的标题仅供方便之用,不能用于解读文本。
如果您想提起投诉,请联系我们的客户关系团队。
可以在此处找到关于我们投诉流程的更多信息。
您还可以把投诉发送至:Contacttoflysas@sasair.com。任何一般通信或查询都不会回复。
如果您因为任何原因而不满意我们对您投诉的最终回复,那么您可以把您的投诉转给欧盟成员国境内建立的任何获批准的替代争端解决提供商。欧盟委员会已经设立了一个在线争端解决平台,可让您轻松获取
替代争端解决 (ADR):ec.europa.eu/consumers/odr/
您也可以将您的投诉提交给以下 ADR 机构:
德国 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SÖP) SÖP 经欧盟主管当局批准提供争端解决服务,可以为您根据 2015 年《英国消费者争端的替代争端解决(ADR)(主管当局和信息)条例》提出的申诉提供独立意见。您需要在收到本函后的 12 个月内将您的投诉转交给他们。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 Söp:
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 (SÖP)
Fasanenstraße 81
DE -10623 Berlin, GERMANY
https://soep-online.de/welcome.html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瑞典 Allmänna Reklamationsnämnden(全国消费者争端委员会)(ARN) 是一家瑞典公共主管机构,其职能大致类似于法院 (ADR),并就如何解决争端提出建议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 ARN:
ARN
P.O. Box 174,
SE-101 23 Stockholm, SWEDEN
www.arn.se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丹麦 Trafik- og Byggestyrelsen(运输、
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是一家丹麦公共主管机构。丹麦运输、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将根据欧盟 (EC) 第 261/2004 号法规对您的投诉进行评估,该法规界定了乘客权利,包括在航班取消或延误并被拒绝登机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丹麦运输、建筑和房屋管理中心:
Trafik- og Byggestyrelsen
Edvard Thomsens Vej 14
2300 København S, DENMARK
www.trafikstyrelsen.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丹麦 Nævnenes Hus (Center for Klageløsning) 对关于您旅行中的行李延迟、损坏或遗失或其他形式损失的投诉进行评估。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 Nævnenes Hus:
Nævnenes Hus
Center for Klageløsning
Toldboden 2, 8800 Viborg, DENMARK
www.naevneneshus.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丹麦 Pakkerejse-Ankenævnet 对关于在丹麦出售的包价旅行的投诉进行评估,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丹麦 Pakkerejse-Ankenævnet:
Pakkerejse-Ankenævnet
Røjelskær 11
3. sal
2840 Holte, DENMARK
www.pakkerejseankenaevnet.dk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挪威 Transportklagenemnda(旅行投诉处理机构)是一家处理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争端的挪威 ADR。
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联系挪威 Transportklagenemnda:
Norsk Reiselivsforum Transportklagenemnda
Øvre Slottsgate 18 - 20
0157 Oslo, NORWAY
https://reiselivsforum.no/web/home/
SAS 愿意遵守其 ADR 程序。
本信息通知总结了区域空运承运人根据区域立法和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适用的责任法则。
旅客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没有财务限制。对于最高为 128,821 个 SDR 的损害赔偿,空运承运人不能反对赔偿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数额,空运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并无过失或过错来为自己辩护。
如果旅客死亡或受伤,空运承运人必须在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员后的 15 天内提供一笔预付款以满足迫切的经济需求。出现死亡时,此预付款不应少于 16,000 个 SDR
如有旅客被延误,空运承运人应对其损失负责,除非空运承运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旅客延误的赔偿责任为 5,346 个 SDR
如有行李被延误,空运承运人应对其损失负责,除非空运承运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该损失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最高限制为 1,288 个 SDR
空运承运人对毁坏、遗失或损坏行李的赔偿责任最高为 1,288 个 SDR。如果是已托运的行李,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否则即使空运承运人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如果是未托运的行李,空运承运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
在您抵达目的地时报告行李损坏/错放的情况并不代表向 SAS 提出索赔。因此,有必要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提出索赔。
• 行李错放 – 须在您抵达机场时报告,此外,还须在行李交由您支配之日起 21 天内,向 SAS 提交一份有证明文件的索赔。
• 行李损坏 – 须在您抵达机场时报告,此外,还须在损坏之日起 7 天内,向 SAS提交一份有证明文件的索赔。
请参见承运条件第 19 条。
根据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SAS 对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仅限于 1,288 SDR。旅客可通过特殊托运行李价值申报,并支付每趟单程航班每人 60 欧元或等值本国货币的费用(加上国内航班增值税),获得更高的托运行李责任限额。这项费用的支付使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提高到 2,576 SDR。每件特殊托运行李价值申报费必须在始发机场支付。
如果实际执飞航班的空运承运人并非订约承运人,旅客有权就受到的损害对任意一方提出投诉或索赔。如果空运承运人的名称或代码显示在机票上,则该空运承运人是订约承运人。
任何在法庭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从飞机实际抵达日期或应该抵达的日期起的两年内提出。
上述信息的依据
上述规则的依据是 1999 年 5 月 28 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此公约按照第 2097/97 号欧盟委员会 (EC) 法规(经第 889/2002 号欧盟委员会 (EC) 法规修订)和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在欧盟内实施。
1 SDR 约为 1.2 欧元。
提供 SAS 网上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的 SAS (SK) 运营的航班可提供办理登机手续。
提供 SAS 网上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的 SAS (SK) 运营的航班可提供航班信息服务。
服务通过短信和/或电子邮件提供。接收和发送短信的一般前提条件是使用 GSM 或 3G 手机。当地运营商可能有可供性和其他限制规定。
请注意,SAS 提供的信息在发送消息时有效。在旅客读取信息时,信息可能不再有效。某些事件由于机场流程而未被传达。SAS 竭力每次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对于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或完整性,SAS 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SAS 不对运营商网络或互联网等任何内部或外部基础设施中的延迟或功能问题负责。
在所提供的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方面,SAS 的义务明确限于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范围。SAS 否认其对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负有任何和所有其他责任,因此,在任何情况下,SAS 都不对因办理登机手续和航班信息服务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坏、索赔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责任或损失(不论是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从属的或其他方面的责任或损失)负责。
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预定的航班抵达时间与每天最后一班公共交通工具离开机场的时间之间留出充足的时间(至少 90 分钟)。
可能会发生航班延误,这通常是由于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对您因入港航班延误而可能面临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因此,合理的计划是在预定的航班抵达时间与任何后续地面交通运输时间之间留出充足的时间。
但是,如果认定 SAS 应对您延迟到达目的地机场负责(换句话说,该延迟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则只有您在预定航班到达时间与每天最后一班公共交通工具离开机场的时间之间至少留出 90 分钟的情况下,SAS 才将考虑针对无法换乘地面交通的费用损失作出相应赔偿(这种赔偿始终仅限于因公共交通夜间结束运营而造成的实际且有收据证明的费用)。
SAS WiFi 是仅可在 SAS 短途飞机上使用的无线互联网连接服务。如果您选择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请点击登录框离开 SAS 网页,开始浏览互联网。互联网使用以您与 SAS 集团之间的这一合同为基础。如果您不同意以下所有条款和条件,请勿使用此服务。
未经 SAS 集团事先书面许可,严禁复制、拷贝、传输、分发或存储本网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SAS 集团保留通过过滤手段屏蔽含有可被视为侮辱、非法或色情内容的网站的权利。但是,SAS 集团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均能完全过滤此类网站。
某些内容对未成年人不宜,或可能被视为具有冒犯意味或令人不快。在机上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请考虑到同行乘客(包括未成年人)及其权利。
此服务不得用于任何非法、不当或犯罪目的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进行黑客攻击、滥发邮件、引入病毒和恶意软件。
您不得发布或传输由 SAS 自行判定为明示或暗示的欺诈、种族主义、仇恨、骚扰、淫秽、色情或其他不当的信息或通信内容,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本地或国际法律、规则、秩序和/或规定的信息或通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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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离开登机口或最迟到起飞时(取决于当地法规),即可启用 SAS WiFi,飞机降落时将停用。在部署 WiFi 的第一阶段,部分地区在航班的部分时间段中将不能完全覆盖。已知服务中断将发生在途经北海往返英国的航班、途径比斯开湾的航班,以及飞往斯瓦尔巴群岛和加那利群岛的航班途中。这些航班的大部分时间将提供 WiFi。
在任何情况下,SAS 集团概不承担因用途丧失、数据丢失或利润损失导致的任何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害或任何损害,无论是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其它侵权行为,是否因使用或执行服务、文件、提供或未能提供适当服务,或用户所访问网站的可用信息引起或与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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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有关 SAS 短途机队上互联网接入的条款和条件受瑞典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由瑞典法院解决。
接受这些有关 SAS 短途机队上互联网接入的条款和条件,即表示您允许我们出于为您提供 WiFi 服务的目的,处理您提交给我们或服务提供商 Viasat Inc(地址:6155 El Camino Real, Carlsbad, CA 92009-1699)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EuroBonus 会员编号、电子邮件地址和您的设备 MAC 地址)。除 MAC 地址外,这些个人数据将在飞行期间予以保留。为提高用户体验并遵守强制性法规,MAC 地址将在收集后由 Viasat Inc 保留两年。
您的隐私很重要,我们十分重视您的隐私。我们将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尽可能谨慎地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您的 MAC 地址绝不会被 SAS 或任何第三方用于营销目的。
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是第 2016/679 号欧盟法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R”)第 6(1)(a) 条(同意)和第 6(1)(b) 条(对履行合同有必要)。
在为实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处理活动中,如有必要,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数据转移给代表 SAS 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这可能包括位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数据处理者。在这种情况下,将在 GDPR 第 46 条规定的适当保护措施下进行数据转移,这包括采用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数据保护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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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被遗忘权是指您可要求我们尽可能删除我们对您收集的所有个人数据;
• 以常用数据格式收到与您有关的个人数据的副本以及有关我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信息,并传输 – 或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要求我们传输——个人数据至其他数据控制方;以及
• 向您辖区内的数据保护机构提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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